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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現職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1020025983C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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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將級軍訓主管之遷調作業,使人事管理更
  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將級組長。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單位將級主管。

三、任期:

 (一)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依學校規定或需求辦理遷調。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將級組長,及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軍訓單位將級主管任期為二年至三年。任期屆滿,依人事狀況,
   必要時,得經本部核定延長一年至二年。

 (三)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辦理將級軍訓主管遷調。

四、遷調程序及考量因素:

 (一)遷調程序:

  1、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其他大學校院將級
    軍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獲校長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
    假遷調作業辦理。

  2、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將級組長、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軍訓單位將級主管,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大學校院將級軍訓
    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獲單位主管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
    假遷調作業辦理。

  3、將級主管任務遷調,由本部檢討辦理。

 (二)遷調考量因素:

  1、以年度軍訓工作評鑑成績績優者優先。

  2、其他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

   (1)個人志願學校或地區。

   (2)學校特殊或偏遠狀況。

   (3)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4)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學校之間距離)。

   (5)個人學歷;以學歷高者優先考量。

   (6)其他考量因素。

五、遷調作業方式:

 (一)開放職缺:將級大學校院軍訓室主任出缺時,以公告方式辦理遷調。

 (二)推薦作業:由承辦單位彙整個人志願遷調表建立名冊,一次以推薦二人
   或三人為原則;第一志願超過三人者,依前點第二款之遷調考量因素決
   定績序,再依績序辦理推薦。

六、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