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鼓勵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強化教師
實務經驗,提升教學品質。
〈二〉藉由教師與企業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機會,協助開發學生就業市
場,提高就業機會。
二、參加對象: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
三、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摩式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公民營機構
共同規劃辦理為期二天至十天之觀摩研習活動。
〈二〉主題式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師組
成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
研習活動。
〈三〉服務式研習:指任職滿五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
,與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或由教師率同學生
以專題研究型態,或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研究等三種方式辦理,進
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研習及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
四、辦理方式:
〈一〉觀摩式研習:
1.研習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假日(週六、日)辦理。
2.經費補助原則:補助承辦學校每項課程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
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
差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工作費、實作
材料費及雜支等。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三十)。
〈二〉主題式研習:
1.研習期間:於每年寒暑假期間辦理。
2.經費補助原則:
(1) 補助承辦學校:每項課程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元。補助
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出席費、資料蒐集費、稿費、誤餐費
、印刷費、差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參訪實作現場)
、工作費(或工讀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等。
(2) 補助研習教師:屬政策層面或符合專案補助需要者,得由本
部審酌實際需要,補助特殊類科教師研習期間交通及住宿費
用。
3.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四十)。
(3) 預期成效(百分之三十)。
〈三〉服務式研習:
1.進行方式:
(1) 教師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公民
營機構研習,依其研習時間長短分為服務半年及服務一年二
類。
(2) 得由教師率同學生進行專題研究,亦得與科技大學教師共同
研究,與企業共同擬定研究主題進行研究。
(3) 鼓勵教師於研習結束後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2.經費補助原則:
(1) 研習服務半年者,補助四個半月之代課鐘點費。
(2) 研習服務一年者,補助九個月之代課鐘點費。
3.學校、研習教師及公民營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 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
俸。
(2) 經核准參與本方案之教師,需於研習期間,每週返校義務授
課二節至四節專業科目或實習科目。
(3) 教師需與研習機構簽訂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研
習期間之出勤相關規範及智慧財產歸屬。
(4) 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
交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
(5) 參與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6) 參加研習服務之教師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義務上課及赴
公民營機構服務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7) 參加研習之教師其在留校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
倍,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申請
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8) 前小目規定,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4.審查指標:
(1) 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2) 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 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四〉前三款辦理方式之經費補助,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高
級中等學校申請案獲准補助後,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審查各校申請案,必要時得請學校
列席說明。
五、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作業時程:
1.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各校研提觀摩式研習、主題式研習及服務式
研習申辦計畫書。
3.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各校計畫書。
4.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5.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各校研提服務式研習申辦計畫書。
6.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查各校服務式研習計畫書。
7.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服務式研習審查結果。
8.前七目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部公告或函文時間為準
。
〈二〉申請作業:學校擬具計畫書,依本部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觀摩式研習及主題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3) 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4) 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
(5) 研習機構簡介。
(6) 研習課程或主題。
(7) 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及對
教學之助益等。
(8) 經費需求。
2.服務式研習:
(1) 依據及目標。
(2) 學校近三年辦理教師赴公民營機構服務或研習現況。
A、學校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學校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
職服務年資超過五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十年)之專任教師
人數比例。
(3) 研習或服務內容: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機構簡介。
C、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D、研習服務進行方式。
E、預期成果:應包括研習服務成果對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
及對教學之助益等。
F、經費需求。
六、經費核結及成效考核:
〈一〉經費核結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
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含括研習服
務主題、研習服務教師資料、研習服務機構介紹、研習服務對教師
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服務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等。
〈三〉核定執行計畫之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
畫目標。
〈四〉本要點實施後,本部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以作為下年度繼續辦理
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