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專業
群科專任教師赴國內公民營機構或產業(以下簡稱機構)研習或研究
(以下簡稱研習),強化教師實務教學經驗,縮短學用落差,並藉由
教師與機構交流,協助開發學生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
目及實習科目。
(二)廣度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領域,與機構共同規
劃辦理為期三日至五日之研習活動。
(三)深度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跨校有意願之教師組
成團隊,與機構共同訂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研
習活動。
(四)深耕研習:指任職滿六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及下
列方式之一,進行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連續性或週期性研習:
1、赴機構進行與實務教學相關之研習。
2、教師率同學生赴機構進行專題製作。
3、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赴機構研習。
三、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四、廣度研習及深度研習,應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中辦理;其經費補
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學校用以支付機構辦理研習所需費用:
1、補助金額:每梯次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資料蒐集
費、誤餐費(包括研習之教師)、印刷費、國內旅費、場地
使用費、交通費(以機構至參訪實作現場路程之交通費為限
)及雜支。
3、補助材料費:研習時有使用材料必要者,得補助實作材料費
:其經費,依研習課程設計編列,每梯次每人每日最高五百
元。
4、膳宿費:教師參加深度研習者,補助膳費每人每日二百五十
元,及住宿費每人每日一千六百元。
(二)補助學校業務費:
1、補助金額:廣度研習每梯次最高三萬元;深度研習每梯次最
高六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國內旅費、
工讀費及雜支等。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二)課程內容實務性及專業性:百分之三十。
(三)預期成效:百分之二十。
(四)例年辦理成效推廣:百分之二十。
五、深耕研習之教師,應依學校之規定,在不影響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
學期制,帶職帶薪至機構研習。
深耕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理教師費用或代課鐘點費。
(二)學校業務費:按每人每月一萬元計算,供學校作為推動課程教學
所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二)研習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三)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六、深耕研習教師、學校與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一)教師以帶職帶薪至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年資及
考核併計。
(二)機構應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定、智慧財產
歸屬、出勤規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教師至機構研習,學校得至機構訪視,並作成紀錄;機構每月應
將教師於研習期間之出勤情形報學校備查。學校或機構發現教師
有違反契約書、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立即向本署提出報
告。
(四)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研
習報告予所屬學校;並應編撰實務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五)教師參加研習後六年內,不得再提出研習之申請。
(六)教師於研習期間,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赴機構研習時
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七)教師參加研習後,其回學校服務期間,應為研習期間之二倍;教
師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退休、資遣、辭聘、調任或申請進
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或私立學校與教
師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教師於研習期間,經機構指派出差至國(境)外者,應經學校核
准同意並報各學校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層
報本署。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八、本要點作業時程如下:
(一)每年十一月下旬前:本署指定之總召集學校應辦理本要點所定各
類研習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事宜。
(二)每年十二月下旬前:十二月上旬前,教師應擬具深耕研習計畫書
經學校初審通過;學校應於十二月下旬前,提暑假、寒假申辦廣
度、深度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深耕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翌年一月上旬前: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款申請案;經審查通
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四)翌年一月中旬前:開放學校教師上網報名寒假梯次廣度、深度研
習。
(五)翌年二月上旬前:一月下旬前,教師應擬具深耕研習計畫書經學
校初審通過;學校應於二月上旬前,提暑假申辦廣度、深度研習
計畫書(如附件一)及深耕研習計畫書(如附件二)。
(六)翌年三月下旬前:本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款申請案;經審查通
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學校。
(七)翌年三月中旬前:開放學校教師上網報名暑假梯次廣度、深度研
習。
(八)前七款所定作業時程實際辦理期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時間
為準。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請撥、核結作業,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學校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研習主題、研習教師資
料、研習機構介紹、研習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對教學之助益
等。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十、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者,本署得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
知學校限期返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十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指定學校不定期派員至機構查訪。
十二、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繼續辦理參據;並對學校績
優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