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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公私立大專校院規劃學校整體環境
  ,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
  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包括設
   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不包括興建中之建築設施。

 (二)公立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本部初審
   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進行補助額度審
   查。

 (三)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部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二)學校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三)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召開本
   部推動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會議複審,議
   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
   報本部請款。

 (三)受補助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
   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但核定補助款
   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補助成效考核: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之成果報告後,擇定
  部分學校並實地檢視其執行成效,作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