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公私
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輔導立案幼兒(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
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兒(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
(所))發展正常化教學,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保專業知能,發展
教學特色,並奠定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經營模
式。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
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園(所)。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發
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特色,精進教學品質,其補助原則如下: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
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到園(所)並入班進行教學面向輔
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
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
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兒(稚)園。但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方案三:補助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其補助原則如下
:
1、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
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
得少於五十小時。
2、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教學設備之經費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方案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察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工
作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二)方案二: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用於參與本
署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園(所)執行輔導計畫之差旅費、成
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2、一般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
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
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
3、學術機構: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
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
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
(5)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6)印刷費。
(7)雜支。
(8)其他。
(三)方案三實驗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
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
請機票之費用。
4、公立幼兒園代課教師鐘點費:輔導人員到園輔導進行座談或討論
時段,若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得編列本項經費,惟編列次數不得
逾輔導人員全學年入園輔導之總次數。
5、住宿費:輔導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編列。
6、印刷費。
7、資料蒐集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8、雜支。
9、教學設備:以第一年參與之園(所)為限,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編列上限。
六、輔導執行期間:
(一)前點第一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二)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方案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掌握相關資料,於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年度計畫函報本署。
2、方案二: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轄內全部園(所)之
年度輔導計畫,或授權各園自行規劃受輔計畫。
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署公告之期程,至全國
教保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章,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2)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者: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
依本署公告之期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
下載列印並核章送學術機構初審後,函報本署審核。
3、方案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轄園(所)數,於本署公
告之期程內,主動推薦並提報一園(所)至二園(所)參與專業
認證評鑑前置輔導,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園(所)填
具之申請表及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函報本署審查。
(二)審查作業:
1、方案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核定經費。
2、方案二:
(1)本署組成輔導計畫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學術機構所送輔導計畫之審核,審核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
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掣據備文請撥。
(2)審核不通過之理由如下:
輔導計畫所列之輔導目的不明確,或輔導目的與輔導內
容及成效不一致。
輔導內容及方式,與本計畫之精神不相符:
a、輔導內容偏向行政面向之輔導。
b、輔導內容不符教保理念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之精神。
c、輔導內容違反教學正常化政策。
d、輔導內容適合以研習方式進行。
e、輔導內容籠統、不夠具體。
f、輔導方式大多是演講、上課、討論或讀書會,未進
班觀察、討論及輔導。
對輔導主題之理論詮釋有誤。
輔導方向與輔導人員之專長不相符。
第三年以上之輔導案,其內容與前幾年申請之輔導計畫
重複情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方案三:本署組成方案三審查小組,審核園(所)之申請表件及
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初審通過者於參與本署舉辦之說
明會及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提報經費概算表,並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層轉本署核定,本署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備文請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方案一執行期程自當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並於年度輔
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方案二之年度輔導工作,應於當年 八月一日 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執行完成,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
構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
報本署:
1、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各園第一學期受輔
及輔導報告(如附表一)、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報本署備
查(如附表二)。
2、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輔導計畫申請表、受輔前、後每班幼兒園課程與教學
品質評估表、各園(所)歷次輔導報告(如附表一)、全年度受
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二)、年度受輔與輔導成果報告(如附
表三、附表四)、及全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四)方案三執行期程自當年 八月一日 至次年 七月三十一日 ,分二階段
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
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
1、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第一學期受輔及輔
導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五、附表六)、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
表(如附表七)報本署備查。
2、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第二學期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如附表
五、附表六)、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七)、授權書(
如附表八)、園(所)專業認證評鑑指標自我檢核報告及全年度
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五)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
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充分瞭解全國公私立幼兒(稚)園現況,提昇幼兒教保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連續二年列入方案一輔導之幼兒(稚)園
,仍有未改善、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以
確保幼兒之權益。
(三)方案二:
1、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查,以瞭解方案二之執行情
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並應派員陪同訪視。
2、籌組輔導計畫成果報告審查小組審查成果報告。
3、參與方案二之輔導人員,經二次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且其輔
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
不得再參與本計畫。
4、舉辦全國性教保輔導研討會,檢討整體輔導計畫辦理成效。
5、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四)方案三:
1、舉辦前置輔導會議,以作為輔導方案修正之參考。
2、組成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視,以瞭解輔導情形。
3、舉辦輔導人員座談會,進行輔導經驗之交流。
十、注意事項:
(一)方案二:
1、輔導人員,每人每年至多輔導四園(所);公、私立幼兒(稚)
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師每年至多輔導二園(所)。但有特殊情況
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2、申請輔導計畫之園(所)數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者,優先補
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園(所)。
3、經本署核定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園(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
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計
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4、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所)
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所)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等內親
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園(所),於執行輔導
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
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
員。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計畫之園(所)進行
督導。
6、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
自費排代。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園(所)辦理輔導計畫說明會
。
8、經核定通過之園(所)及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輔導計畫相
關執行說明會。
9、每一園(所)全年之輔導人員以同一人為原則,如考量教學領域
之專長,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
輔導者;小組成員之資格應符合本計畫之規定。經由學術機構提
報計畫者,小組成員均需服務於同一學術機構。
(二)方案三:
1、園(所)於受輔導後最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人員培訓之實習園
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之相關成果報告及訪視小組入園(
所)實地訪視取得之相關影音資料,均應無償授權本署使用,作
為專業認證評鑑指標研擬及評鑑人員培訓教材之參考資料。
2、受輔成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優予園(所)相關人
員敘獎。
(三)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四)輔導鐘點費從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五)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
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