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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收費標準
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
       級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
       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
       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三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
       基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
       ,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
       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
       本費,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