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核准設立之各
級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所稱學術研究機構,
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核准設立之私立學術研究
機構(以下簡稱機構)。
第 三 條 申請製給複製本者,學校、機構得酌收費用;其收費
基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須學校、機構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
,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四 條 前條收費基準未明定之複製方式,或複製時須增加防
偽功能等特殊處理必要者,得由學校、機構按複製工
本費,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私立幼稚園得準用本標準規定。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