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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
  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常務次長、相關部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

  (六)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
  委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
  本會日常事務。

六、本會得依第二點所定任務及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分設工作小組,提供諮
  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
  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