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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及發明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全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
    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及發明
    展(以下簡稱國際競賽),拓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學生熟練專門技
    術,重視實作學習,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公立及私立技專校院。



三、補助範圍:

(一)本要點補助參加之國際競賽,其參賽組別最近三年參賽國家數應平
   均以在十國以上為原則。非屬國際性競賽、與技職教育無直接相關
   ,或屬表演賽、邀請賽及觀摩賽等之國際性競賽,不在補助範圍。

(二)設計類補助之國際競賽種類以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
   競賽獎勵要點所訂者為限,且同一作品僅補助一人,並以一次為限
   。



四、補助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技專校院在學時,代表學校實際
    參與國際競賽之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予補助:
〈一〉具技藝優良表現者:學生個人或團體最近二年內在國內外技藝能競
      賽或發明展領域有優異名次或事蹟表現。
〈二〉經國內賽選拔者:學生個人或團體參加全國性技藝能競賽獲優異名
      次。



五、申請作業:

(一)符合前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者,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向
   本部提出申請,每年以二次為原則,分別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或
   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案。

(二)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因等候獲獎通知或分階段比賽,致未能
   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下一學期申請案
   報本部審查。



六、申請資料:申請學校應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佐證資料:依第四點各款符合之條件,提出其證明及相關文件影本
      。



七、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並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
   合款。但屬經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
   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門補
   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
   一次為限。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
   因素核定之。

(四)學校依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申請國際發明展補助案,每次以二案為限
   ,每案不得超過三人;國際技藝能競賽不限案數,同一國際競賽不
   得超過五人。

(五)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意見
   ,修正申請案並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八、補助項目: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
    用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三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名新臺幣四萬元。


九、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補助宗旨、內容規劃完整性、經費編列合理性、
      執行可行性及預期成果效益等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專案小組審查。
〈二〉審查結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及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發布。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
    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
    支結算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
    結。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須間隔一年後,該
      校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二〉申請案經核定後,應依補助案內容執行。未經本部同意自行變更情
      事者,須間隔一年後,該校始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各校得辦理補助案成果發表會及參賽經驗座談會等,以分享執行成
      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本部得視需要,邀請獲獎勵之學生配合參與各項教學推廣及技職教
      育宣導活動。


十二、各校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活動相關之規定
      ,配合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