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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上班及差假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實施彈性上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研究人員聘約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上班時間分為「彈性時間」與「核心時間」;「彈性時間」得由員工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選擇上下班時間,惟全天上班時間不得縮減;「核心時間」為全體員工均需到公服勤時間。全天上班時間八小時,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
三、 彈性時間:上午七時至十時及下午十六時至十九時。但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在彈性範圍內自行調整。
四、 核心時間:上午十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
五、 上下班刷卡規定如下:
    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刷卡一次。
(一) 上午七時(含)以前刷卡者,均以上午七時上班計,下班時間為十六時。
(二) 上午七時零一分刷卡者,下班時間為十六時零一分,餘類推。
(三) 上午十時零一分(含)以後刷卡者為遲到,未達下班時間離開者為早退,均須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以曠職論。
(四) 忘記刷卡(漏刷)者,需填註「漏未刷卡證明單」,簽請服務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單位登記,每月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
(五) 忘記帶卡或卡片毀損無法刷卡者,請至人事單位借用臨時卡,用畢隨即歸還。
六、 刷卡應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情事,託、代雙方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請假、出差或公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單位登錄;請假人員到院或離院時,應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
八、 因臨時狀況逾規定時間到勤,仍應於到處時刷上班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九、 請假時間之計算如下:
(一) 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 半日請假: 
1. 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其當日下午之上、下班時間不再彈性,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 下午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至十二時三十分時間,計算請假時數(上班未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
(三) 按小時請假:
1. 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自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十時零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餘類推。
2. 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處刷卡下班時間(上班未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
十、 研究人員外出從事研究、收集資料、演講、授課以及參與學術研討會之差假原則,依附表辦理。
十一、 卡片遺失或毀損,重新製作所需工本費由同仁自行負擔。
十二、 為即時完成上級交辦事項及本院工作,得視實際工作與研究需要,決定是否准許第十點各類之差假。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公務人員服務有關規定及研究人員聘約規定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