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依終身學習法第六條規定特設教育部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負責民眾終身學習體系,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務次
長或常務次長一人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部會代表及本部相關司處主管。
(二)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代表。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弱勢族群代表。
本會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弱勢
族群代表至少二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六、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
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
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審議案件,得召開協調會
議,由執行長召集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