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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 1122400031 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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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終身學習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執行
  作業,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教育部終身學
  習推展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負責民眾終身學習體系,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協調、指導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提供終身學習整體發展之方向。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政
  務次長或常務次長一人兼任。

四、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部會代表及本部相關司處主管。
(二)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代表。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四)學者專家。
(五)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對象。
本會終身學習機構及政府機關之代表合計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第五款所定對象代表至少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得設立相關分組,並由分組委員互推ㄧ人擔任各分組召集人。本
會委員得依其專長領域與意願參與各分組,並得跨組參與。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襄助處理本會事務
  。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七、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審議案件,得召開協
  調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