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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宗旨

  一、培養中等學校學生科學研究興趣,提高科學教育水準,培育
    未來科技人才。

  二、增加學生觀摩國際科展的機會,交換科學研究心得。

  三、加強國際科技教育的合作及交流,提升國民外交並爭取國家
    榮譽。

貳、參展對象、資格

  一、國內學生:

    (一)年齡未滿21歲,經就讀學校推薦,現就讀國內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中學三年級、高級中學、職

      業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一、二、三年級在校學生。
      另國民中學一、二年級具特殊科學素養才能之學生經審
      查後可越級報名參展。

    (二)每位學生限報名一件作品參展。

    (三)學生均可以個人作品或團隊(2至3人)作品參展。

  二、國外學生:參展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下列原則邀請
    

    (一)辦理科展活動較我國績優的地區國家、與我國有語系關
      係之地區國家及可交換各國辦理科展經驗之地區國家。

    (二)受邀請之國家或地區,各以派遣學生2人為原則。

    (三)參展學生須為受邀國家或地區之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中
      產生之優勝代表,年齡低於21歲之國三至高三(或相等
      年級)在學學生。

參、組織

  本展覽會設諮詢委員會,由教育部、外交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員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等單位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並由教育部部長或其指定
  代理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屆時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四、贊助單位:新聞界、財團法人基金會、國內外企業機構。

  五、諮詢輔導單位:邀請各大專院校及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
    參加。

伍、展覽科別

  一、數學科。

  二、物理與太空科學科(含材料與生物工程學)。

  三、化學科(含材料與生物工程學)。

  四、地球科學科(含環境管理學)。

  五、動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六、植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七、微生物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八、生物化學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九、醫學與健康科(含細胞分子生物學)。

  十、工程學科(含機電工程學、材料與生物工程學、環境管理學
    )。

  十一、電腦科學科。

  十二、環境科學科(含環境管理學)。

  十三、行為與社會科學科。

陸、報名作業

  一、報名

    (一)國內學生:每年11月報名,參加學生應將「報名表」(
      附件一)一式三份、「研究報告」(含中英文作品摘要
      各約二百五十字,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一式十份,
      及其他報名資料,經學校推薦逕送或掛號寄達國立臺灣
      科學教育館。

    (二)國外學生:由各國家各地區主辦單位將參展學生姓名、
      國別、性別、年齡、就讀學校、年級、指導教師姓名、
      教師教學科目、參展作品題目、參展科別、地址、電話
      等有關資料於每年11月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參展
      作品摘要應以英文繕寫,並於每年12月寄達。

  二、評審:

    (一)國內作品初審:

      1、研究報告由學者專家先予書面審查,通過初審之作
        品於初審結束後一週內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
        公告,進入複審。

      2、上學年度獲得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國中組(國二
        生以上)、高中組及高職組第一名作品者,參加本
        展覽會得免初審逕入複審。

    (二)複審:由我國通過初審作品學生及受邀外國作品學生共
      同參與,每年 2月舉行(含布置、評審、展覽、科學之
      旅、參觀科教設施等活動)。

柒、作品內容

  凡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性競賽之個人或團隊創作且合於下列各
  項內容之一者,均得參加展覽:

  一、科學專題研究。

  二、科學技術之創新或改良。

  三、科學實驗及教學儀器、機具或模型之創作。

  四、科學探討及解決問題方法之創新及應用。

捌、參展作品規格

  (一)參展說明板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統一提供,說明板規格於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公告。

  (二)參展作品應符合「參展安全規則」(如附件四)各項規定,
    具危險或不符規定物品不得送展。

玖、評審

  一、評審標準:

    (一)創作能力。

    (二)科學精神(態度)。

    (三)思考程序。

    (四)完整性。

    (五)學術與應用價值。

    (六)表達能力及生動程度。

    (七)研究紀錄簿及參考資料。

  二、初審:

    國內作品先參加初審,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相關學者
    專家就研究報告內容依據評審標準先予審查,通過初審之作
    品始得參加複審。

  三、複審

    (一)國內作品及國外作品: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洽聘專家
      學者為評審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

    (二)國內外作品依分科複審,評審標準一致。

拾、選拔類別及件數

  一、國內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二件。

    (二)一等獎:各科酌取一件。

    (三)二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二件。

    (四)三等獎:各科酌取一至三件。

    經由一等、二等、三等獎作品中選拔最具創意、學術與應用
    價值之正選作品約二十件(包括團隊作品)代表中華民國參
    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各實施計畫)、候補作品約五
    件。

    (五)四等獎:各科酌取若干件。

    (六)特別獎:件數依各特別獎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由獲選一等獎作品中酌取一件。

    (二)一等獎:若干件。

    (三)二等獎:若干件。

    (四)三等獎:若干件。

    (五)四等獎:若干件。

    以上作品未達水準,選拔件數得以酌減或從缺。

拾壹、獎勵

  一、國內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

    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一座、獎金新臺
    幣五萬元及獎狀每人各一張。

    (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1、經選拔並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1)正選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
          乙座、獎狀每人各一張、獎品每人各一份,並
          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詳見
          各實施計畫)。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經評審委員推薦,
          得參加「出國指導教師」之選拔;未獲出國之
          指導教師則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如附件十
          ),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
          要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5)獲選參加國際科學展覽之正選代表,請參閱「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
          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2、經選拔未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

        (1)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座
          一座、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品每人各一份、
          獎狀每人各一張。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獎金新臺幣一壹萬
          元,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3、候補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依未代
        表中華民國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者辦理,惟若
        遞補為正選代表時,則需繳回獎金。

    (三)四等獎:

      1、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獎金新臺
  
      幣五千元,獎品每人各一份、獎狀每人各一張。

      2、指導教師:頒給獎狀一張,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並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行政獎勵。

      3、學校校長:頒給獎狀一張,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予以行政獎勵。

      4、學校:頒給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別獎:由國外學術團體、基金會或企業機構設置,其
      獎勵對象、獎金、獎品及評審等項悉依個別獎設置辦法
      辦理。

  二、國外作品:

    (一)青少年科學獎:學生代表(個人或團隊)頒給每件作品
      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每人各一紙。

    (二)一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五千元。

    (三)二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三千元。

    (四)三等獎:獎座一座、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二千元。

    (五)四等獎:獎狀一張及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三、頒獎:時間及地點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另行通知。

  四、參加複審之國內外學生均頒發參展證書。

  五、同一學校有兩件以上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或四等獎作品
    時,對學校之獎勵併同一件,僅給最高之獎勵。

拾貳、輔導

  一、辦理「青少年科學家研習營」:

  為激發具科學研究發展潛力青少年科學研究興趣、訓練青少年基
  本研究能力、協助解決科學研究實際問題、加強互助合作精神暨
  提供相互交換研究經驗,特辦理研習營延聘專家學者擔任講師,
  以增進其科學研究能力與提昇科學研究水準。可分為數學、物理
  、化學、地球與太空科學、生物、工程、電腦及環境科學等研習
  營,並邀 請全國國中、高中學校推薦該科成績優良學生參加。

  二、推動「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為了讓參加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優勝學生能夠繼續從事科學研
  究,逐漸培養使日後成為專業的科學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將
  接洽大學校院、科學學術研究機構相關專長之教授,在其研究或
  實驗室輔導參展優勝學生繼續從事相關研究。國立臺灣科學教育
  館將建立學生資料,追蹤其研究績效及成果,藉此有效的培育我
  國精英科 技人才。

  三、學生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並需攜帶作品出國
    參展者: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家及學者予以輔導,並發給製作出國參展作品
  費用,學校應負責輔導學生製作並完成作品。規定以外國語文展
  示者,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中文展示者,
  發給展品製作費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元。但輔導過程中發現學生
  學習態度不良,效果欠佳者,經輔導教授團證明,得取消其出國
  資格。

  四、國內外各名次作品均須繳交完整研究報告書的電子檔(磁片
    或光碟),以利彙編專輯或上網。

拾參、參加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一、本展覽會預計選派最多九件作品,代表我國參加每年 5月舉
    辦之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如附件五)。

  二、本展覽會預計選派學生參加加拿大科學展覽會、香港聯校科
    學展覽會、新加坡科技展覽會及參加國際科學博覽會等實施
    計畫(如附件六至附件九)。

  三、其他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經報部認定後,由本館
    公布實施。

  四、前項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正選代表學生適用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
    生升學優待辦法。

拾肆、其它相關事宜

  一、本實施要點內報名日期、報名資料、展覽日期、出國代表作
    品展品製作費、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實施計畫及其他必
    要補充規定,於展出前適當時間公布。

  二、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且經評審委員會查
    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之國內學生,除撤
    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發之獎金、獎狀、獎品外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酌予
    議處。

  三、國內作品參加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一般規定:

    (一)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報名及相關手續

    參加各國「國際科學展覽會」之學生代表如未依本館及主辦
    國規定,完成報名及相關手續,一律視同放棄出國參展資格
    。

    (二)出國經費

    參加各國際科展及參觀科教設施費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辦理,酌予發給日支生活費及
    提供來回機票。並得商請基金會或國內外企業機構贊助此活
    動經費。

    (三)出國參展人員返國後二星期內應提出出國報告書,由國
      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彙送教育部審核。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依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之規則,另
      訂個別實施計畫,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配合辦理。

  四、國外師生費用相關規定:

    (一)受邀國外代表隊之往返機票由各代表隊自行負責。

    (二)參展期間應邀之外籍學生有關食宿、交通等,由協辦單
      位接洽當地適當學生家庭以接待方式辦理,陪同行教師
      之食宿、交通亦由協辦單位安排,住宿以安排旅館為原
      則。所需活動費用由主辦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