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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山域嚮導授證團體認可審
  定會(以下簡稱審定會)審議相關作業需要而依據山域嚮導授證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
  委員就本會副主任委員當中擇一擔任,其他委員,由本會遴聘相關學
  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其他機關及本會人員擔任,負責本辦法規定
  事項之審議,任期四年,任滿得連聘。
  審定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本職擔任者,應隨本職同其進退,不
  受前項任期保障。

三、審定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單位依本辦法取得本會認可與否。
(二)前款受認可人資格撤銷及廢止事項。
(三)其他依本辦法規定而應由審定會審查事項。

四、本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之申請單位,應檢附本辦法第六條各款相關規
  定各該證明文件而於本會公告期間內依序裝釘成冊二十份送達本會。

五、依前點規定送審資料經本會初步審查而文件有待補正情形者,本會應
  擇定補正期間並通知各該申請人補正。
  各該申請人應於前項補正期間內,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再行報本會審議
  ;其逾期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逕予駁回之。

六、審定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議事。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定會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自
  出席者,得由各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七、審定會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各該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
  陳述意見。其有必要者,經主席同意得提出詢問申請單位代表。

八、審定會審查方式如下:
(一)以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以下有關聽證規定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
(二)申請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代理人,於前款審查
   會之議事程序當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三)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前款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配合
   各該答詢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四)前三款規定於審查本辦法規定受認可人撤銷、廢止及其他依本辦法
   規定而應由審定會審查等事項,準用之。

九、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決議而經提報本會行政程序核定者,為審
  定結果。
  審定結果對申請人不利益者,應以本會名義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文通
  知申請人,並敘明理由及得提起行政救濟方式。

十、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承辦單位初步審查逕予駁回後,適時提請審定
  會報告:
(一)申請單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資格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規定公告期間提出申請。
(三)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不補正或屆期補正不齊者。

十一、審定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非屬本會人員擔任而出席會議者,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二、審定會得視申請案量多寡,先行指定三位委員預審,必要時前往申
   請單位相關場所現場查核後,於審定會審議時提出預審意見供大會
   審決參考。

十三、審定會各該行政事務,由本會人員兼辦。

十四、審定會委員及參與審定工作人員,對審定過程及結果均應保守秘密
   。但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或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五、審定會各項經費,得於本會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