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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設置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資源中心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之
    推動策略一建構老人終身學習體系及策略八增設老人教育學習場所,
    整合教育資源建立社區學習據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彙集區域老人教育學習資源,建構學習平臺。
(二)規劃辦理教育與學習意涵之課程及活動。
(三)提供老人學習之場所,落實在地化學習模式。
(四)鼓勵老人終身學習及社會參與,促進身心健康。
(五)結合地方資源,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文化。
(六)深耕社區老人教育工作,培植老人教育專業人員。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補助條件
(一)補助對象應遴選並評估鄉鎮市區適合辦理之單位(以下簡稱辦理單
      位),例如鄉鎮市公所、圖書館、各級學校、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
      金會、農會或漁會等設置樂齡學習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
      ,其應提供一樓空間或有電梯抵達之其他樓層,將其改設為適合老
      人學習之場所,並應考量空間安全、具消防設施、無障礙空間等安
      全措施,且不得選擇臨時搭建之建物。
(二)運作方式:
      1.於平時日間規劃及開設適合老人學習課程,延聘講師提供學習活
        動。授課講師應具備該研習主題之專業素養,並避免由辦理單位
        人員長期授課。
      2.研習對象應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老年人為優先,並得依活動性
        質納入不同年齡層。
      3.召募及培訓社區人士組成樂齡學習資源中心志工隊,宣導資源中
        心設置目的及功能,協助規劃學習課程,邀請社區老人積極參與
        活動,及結合社區及學校為兒童口述歷史。
(三)前款第一目之學習活動規定如下:
      1.系列課程:包括藝術教育、科技資訊研習、運動保健課程、生命
        回顧、世代交流活動等,並應於第一堂課安排講述樂齡族學習之
        重要性及相關主題。
      2.宣導課程:包括應規劃及辦理高齡社會樂齡族學習之重要性及相
        關主題講座至少五場,並巡迴受補助對象所轄地區辦理。
      3.特色課程:結合當地產業特色之實作課程。
      4.志工培訓課程:
     (1)基礎訓練:包括志願服務法內涵、倫理及法規認識與資源中心
          之任務及目標等。
     (2)特殊訓練:包括高齡者之學習特質與活力老化策略、老年人之
          生理變化、如何規劃及推動高齡學習方案及資源中心之行銷策
          略等。
     (3)成長訓練:包括培訓老人志工具有講故事、口述歷史及社區文
          化講解等。
      5.專業連結課程:主動聘請鄰近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以有承辦本
        部老人短期學習大學為優先)之專業教師,連結學校資源及進行
        課程諮詢與規劃及代間教育活動。
      6.深耕及增能課程:為培植在地化專業人員及扶植志工組織,而進
        行之老人教育方案種子師資、代間教育方案培訓課程、創意行銷
        及方案企劃課程、研編老化及代間教學方案。


五、申請程序及審核程序︰
(一)補助對象應辦理計畫執行說明會,並應詳述辦理單位所提計畫之目
      標、補助條件、申請方式及後續督導等。
(二)補助對象應組成初審小組,審查各辦理單位所提計畫。初審小組人
      數不限,為求公平與公開原則,應邀集專家學者二人或三人,就各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進行初審,並應就初審結果,進行實地訪查。
(三)補助對象應備妥申請單位之書面資料,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時間截止
      前,函送本部審核。如所轄之鄉鎮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單位提案申請
      ,應擇優提報一單位。
(四)計畫之審查,由本部組成複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得邀請補助對
      象簡報。
(五)計畫申請時間及申請表如附件。


六、補助項目基準︰
(一)補助項目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求提報資本門,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
      上限。
(二)計畫核定經費以每單位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包括資
      本門、經常門),有特殊需求時,經本部複審小組通過,並陳核奉
      准者,不在此限。
    本補助款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七、經費請撥核銷︰
(一)計畫經費核定後,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核撥結報事宜。


八、督導考核︰
(一)本部得委請專業團體成立輔導團,並成立區域性輔導中心,其任務
      為協助進行各項老人教育工作推動。
(二)補助對象應邀集專家學者成立老人教育輔導委員會(或小組),訂
      定「○○縣(市)老人教育輔導計畫」,其任務為落實推動老人教
      育、定期輔導及訪視各資源中心、召開聯繫會議等。
(三)補助對象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俾本部進行成效追蹤考核。每年應
      至少訪視各資源中心三次,召開聯繫會議二次。
(四)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實施計畫如有變更,應
      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
(五)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之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
      ,作為追蹤考核,並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並得視需要,
      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參與訪視。
(六)本部視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評列等第
      分為優、甲、乙、丙四等第;補助對象應配合督導計畫之執行。
(七)評列為乙等以下者,將由本部委由輔導團協同補助對象訂定輔導改
      進計畫,如未有改善之情事,補助對象應協助撤站,並應繳回原購
      置之資本門物品,移置其他資源中心續用。
(八)未依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
      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