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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教學、研究及評鑑等
  工作,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以下稱本資料庫)以
  供各界參酌,為維護本資料庫之公正性及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以
  下簡稱師資人才)之專業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資料庫設置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文版」並由本部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秘書單位以線上受理師資人才之採認申請、公告及
    本資料庫更新維護工作。

三、申請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採認,應符合下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並提
  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2、各部會性別平等專案或工作小組。
   3、各直轄市、縣(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4、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5、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
    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參與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

四、師資人才申請採認:
  (一)審核工作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社會推展組組成審核小組辦
    理,審核之結果經提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
    採認為師資人才,列入線上系統公告以提供查詢;申請者若未通
    過審查,得重複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進行申請採認。
  (二)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需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
    資訊網重新進行申請採認;並得於期滿前六個月起進行重新申請
    。

五、本資料庫之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如下:
  (一)本部應對本資料庫進行滾動式管理,每年九月通知師資人才確認
    資料之正確性。
  (二)師資人才基本資料(包括姓名、服務單位、職稱、最高學歷、個
    人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個人網址)、審核指
    標內容、專業背景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師資人才
    本人主動通知本部更正或補充。

六、列入本資料庫之師資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
  員會社會推展組會議審核後,提報委員大會通過後應予除名:
  (一)經師資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經確認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家庭暴力等行為,或違反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
    約(CEDAW)等情事。
  (三)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採認通過。

七、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應經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