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以下簡稱獎項),規定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訓、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任運動教練或教練。
(三) 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之自然人。
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獎勵名額規定如下: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三個。
2、績優學校獎:各級學校合計二十三所。
(1) 大專組:二所。
(2) 高中組:五所。
(3) 國中組:六所。
(4) 國小組:十所。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八名。
2、活動貢獻獎:五名。
3、運動教練獎:七名。
(三) 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三個(名)。
2、終身成就獎:一名。
前項獎勵名額,本署得視當年度各該類別申請數量,與符合表揚條件之情形,予以增減。
四、前點獎勵,應填妥申請表並以書面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向本署申請,由本署逕行辦理決選。
2、績優學校獎:
(1)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 非教育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向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二) 個人獎項:由學校、機關或團體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三) 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
(1) 法人、自然人、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立案許可設立之團體,由法人、自然人、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 前目以外之全國性之法人、機關(構)及團體,由法人、機關(構)、團體本身或學校向本署申請,由本署辦理初選後推薦之。
2、終身成就獎:得經本署依第六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組成之評選小組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非屬初選結果獲推薦者,逕行提報評選小組進行決審,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各款獎項,本署得主動推薦受獎候選者。
五、評選指標及其內容權重,如附件。
六、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 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以外獎項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本署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者,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決選。
(二) 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獎者,由本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依下列規定頒發獎座及獎狀:
(一) 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績優學校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二) 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活動貢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3、運動教練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三) 特別獎項:
1、學校體育奉獻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2、終身成就獎:獎座一式、獎狀一紙。
八、各獎項得獎人,有申請、推薦事蹟不實,經本署查證屬實者,或逾三年內經判刑確定,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九、獲獎勵表揚之績優機關及學校之相關單位與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或依有關規定獎勵;本署得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之規定,優予經費補助。
十、附則:
(一) 依本要點獲頒終身成就獎者,每人以一次為限。
(二) 同一類獎項之受獎者,以三年內未曾獲獎者為優先。
(三) 受獎者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演講或經驗分享,以推動整體學校體育之發展。
評選指標
一、團體獎項
(一) 績優機關獎:
配合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政策,積極興辦地方體育業務,績效卓著之地方教育或體育行政機關;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行政規劃(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中長程學校體育發展計畫、年度學校體育推動計畫及各相關法令、制度的規劃與建置等。
2、年度預算(百分之十):其內容包含年度學校體育預算編列(總預算)/全縣【市】學生數)、年度學校體育預算執行情形等。
3、運動設施(百分之二十):其內容包含各運動設施之設置、學校運動設施之開放民眾使用、學校運動設施之管理及維護、運動設施器具等與體育教學之配合程度等。
4、配合學校體育政策之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提升學生游泳能力計畫達成率、推展水域運動方案之執行情形、提升學生體適能之成果、規律運動人口比率、SH150、校園女性運動推展、體育班督導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用等。
5、興辦地方學校體育之特色及成果(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學校體育教學研究、活動競賽之參與及辦理、中小學體育訪視之辦理、運動設施之經營、學校體育資訊之提供等。
(二) 績優學校獎
1、大專校院組:推展學校體育教學與研究、活動與競賽、行政與服務等,有卓越貢獻;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 體育課程與教學(百分之四十):其內容包含體育課程、體育教學與研究及體育師資等。
(2) 活動與競賽(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活動與競賽之辦理、活動與競賽之參與及運動代表隊與社團等。
(3) 行政與服務(百分之三十):其內容包含行政組織、體育經費、場地設施經營管理及教師內外服務等。
2、中小學組:推展學校體育教學、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行政運作與場地管理等,有卓越貢獻,經初選推薦者,其指標及權重如下:
(1) 體育課程與教學(百分之三十五)
A、體育課程與教學: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正常化實施情形、教師教學效能、教學計畫、與進度符合情形、課程規劃與實施情形、適應體育教學執行情形、體育成績評量考察及評分方法訂定情形等。
B、體育師資:其內容包含合格體育教師擔任體育課情形,設體育班者有依國民體育法規定聘用專任運動教練。
C、研習進修:其內容包含體育教學研究會運作情形、參加校內教學研習會及觀摩會等。
(2) 體育活動舉辦及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A、體育活動之舉辦:其內容包含每學年舉辦全校運動會、每學年舉辦各類運動競賽(至少三次)、舉辦體育育樂營、體適能活動執行情形(每年一次)、游泳教學及活動辦理情形、SH150方案執行情形、舉辦校際及社區體育活動、全校教職員工體育活動參與之情形、校園女性運動推動之情形等。
B、體育活動之參與:其內容包含每學年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或聯賽等。
C、運動代表隊及社團:其內容包含運動社團成立及執行情形、運動代表隊組訓情形及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成效等。
(3) 行政運作及場地管理(百分之三十)
A、行政組織:其內容包含全年度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及執行情形、體育相關資料建檔及體育行政電腦化執行等。
B、體育經費:其內容包含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等。
C、場地經營管理:運動場地設施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管理、運動場地設施安全維護情形、運動器材購置與更新足敷教學使用、運動場地規劃與使用效益情形、運動場地設施對外開放計畫及實施情形、運動器材室之設置與規劃情形、運動器材保養及維護情形等。
二、個人獎項
(一) 教學傑出獎
1、積極規劃體育課程設計(含創新或發展學校本位課程),有傑出表現者。
2、推動體育教學活動、績效評量等,有傑出表現者。
3、開發教材、教案及教具,有傑出表現者。
4、體育教學成果發表,有卓越表現者。
(二) 活動貢獻獎
1、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2、推展學校體育行政業務,有傑出貢獻者。
3、推展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等,有具體貢獻者。
(三) 運動教練獎
1、創新運動訓練方法,對運動成績提升有具體績效者。
2、培育學校運動員有優良事蹟,足為表率者。
3、組訓學校運動代表隊有傑出貢獻者。
三、特別獎項
(一) 學校體育奉獻獎
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含贊助體育相關活動、培育體育人才發展、興(整)建體育館或運動場所、提供體育活動相關設施或設備之機關(構)、團體、法人、自然人。
(二) 終身成就獎
1、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者。
2、以退休年長者優先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