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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設施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一、目的:
  改善校園設施、充實教學設備,以強化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及健
  全學習環境。

二、補助項目:
 (一)國民中小學校舍經鑑定有安全疑慮須立即改善者。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
   境遭受損害,影響校園正常運作者。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設施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及教學品質顯有不
   利影響者。
 (四)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三、補助範疇:
 (一)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校舍安全、校園環境修
    繕及設備充實(含設計、監造及工程管理費用)。
  2、土地產權未清楚、未取得建造與使用執照及報廢有困難者,不得
    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做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築
    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倘申請經費保留作業未獲同意
    者,則納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5、特殊項目補助基準:
   (1)資訊教學設備、遊戲與音樂器材及圖書: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萬元。
   (2)特色遊戲場計畫:每校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3)圖書館(室)修繕:每校最高補助兩百萬元。
  6、前一年度已獲本要點補助超過一百萬元之學校,不再予以補助。
 (二)前開補助原則,倘因應天然災害及民間捐資重建校舍,不在此限;
   另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四月至十月受理地方政府報送計畫書,惟天然災害
   受損復建者不受此限。
 (二)申請方式:國民中小學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注意事項規定,檢
   附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辦理,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
   則;本署未有規定者,得從其主管機關規範。
 (三)國民中小學所申請項目應審酌其急迫性,並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
   倘涉及教學設備之申請,應邀集相關領域召集人參與會議。
 (四)各地方政府應就所轄國民中小學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
   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金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應由地方政府
   辦理實地勘查後,再予報本署申請。
 (五)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
   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申請金額(新臺幣)

各財力等級之最高補助比率(%)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一千萬元以下部分

七十

八十

八十五

八十八

九十

超過一千萬元至三千萬元部分

三十

四十

五十

五十五

六十

超過三千萬元部分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六)倘為天然災害受損重建者,補助比率不受前開規定所限;惟依據中
   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七)倘地方政府未能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本要點之補助比率將視情
   形予以扣減。

五、經費請撥、執行及核銷:
 (一)以地方政府自籌經費為優先,經費有不足者,本署得自國民教育相
   關經費項下補助之。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學校申請經費調整,應符合未涉及用途別變更之原則。
 (四)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涉有未執行項目者,皆應辦理餘
   款繳回,結餘經費免繳回者,倘有計畫調整之需求,由地方政府本
   權責認定。

六、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轉知學校執行與辦理撥
   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
   執行時,地方政府得報本署辦理期程展延或經費保留。
 (三)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註銷計畫不予辦理,該校兩年不得申請本專案
   補助經費。
 (四)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補助計畫執行成效,本署將於每年辦理前一
   年度補助案件實地抽訪作業,必要時得另行召開檢討會;抽訪結果
   作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五)各地方政府應就當年度獲補助案件數,辦理至少百分之二十之督導
   訪視,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