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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新聞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輿情回應與新聞發布,推動媒體公關工作及整合政策宣導資源,俾利宣揚本部教育政策之目的,特設新聞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輿情蒐報。

(二)重大輿情緊急處理。

(三)新聞發布。

(四)文宣規劃。

(五)媒體公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如下:

(一)新聞處理聯絡人:由本部所屬司、處及署(以下簡稱各單位)副主管兼任。

(二)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本部簡任人員兼任。

(三)副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科長兼任。

(四)新聞工作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及國會聯絡科相關人員擔任。

四、本小組召集人擔任本部新聞發言人;副召集人擔任副發言人;其餘成員分工如下:

(一)新聞處理聯絡人:負責各該單位新聞工作任務之協調聯絡及督導。

(二)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並督導新聞工作人員。

(三)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工作,並為本部公報作業專責人員。

(四)新聞工作人員:負責本小組幕僚工作與本部新聞發布及媒體公關;辦理行政院交辦輿情事項、本部輿情會報及重大輿情緊急處理;規劃本部部長、次長記者會、本部文宣及電子報發行

五、本小組召集人視議題需要,邀集本小組成員不定期開會,並得邀請本部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其他事項:本部各單位新聞發布均依本部加強新聞工作實施要點及流程辦理;本部體育署應另同步發送體育記者。但一般體育活動新聞,由本部體育署逕向體育記者發布,並副知本小組新聞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