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於國立專科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
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遴選,並送本部部長
核定後聘任。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
:
一、本部代表二人:由本部部長指派。
二、學校教師代表二人至五人: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
三、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八人:由本部遴聘。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項第三款社會公正人士,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遴聘之:
一、對專科學校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瞭解。
二、對各該專科學校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
三、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對專科以上學校之運作或對技職教育行政有
豐富經驗。
四、熟諳各該專科學校專業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人士。
第二項各款人員於指派、推選或遴聘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第 3 條
本部應於遴選會委員產生後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遴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4 條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第 5 條
遴選會依下列方式辦理遴選作業:
一、與校長候選人面談,聽取有關校務發展及治校理念,並就相關問題交
換意見。
二、必要時得訪問學校聽取有關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方向報告,並舉辦座
談。
三、其他經遴選會認定有效客觀遴選合適校長人選之程序。
遴選會於遴選時,應審酌候選人基本資料、學識素養、人格特質、治校理
念與願景、募款能力、訪問所得及面談情形。
第 6 條
遴選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 7 條
遴選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
遴選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選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選會議
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前二項所遺委員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第 8 條
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本部聘任校長前應對遴選會委員與候選人名
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第 9 條
遴選會委員為無給職。
遴選會執行本辦法相關事項所需之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