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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工作(其內涵如附件一),營造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培養學生
  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並因應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
  )遇缺未補之缺額,以學務創新人力遞補及充實學務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國立及全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遞補方式
  學校教官離退一人,以至少遞補學務創新人力一人為原則。

四、業務內容
  學務創新人力辦理下列業務;其業務細項內容如附件二:
 (一)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
 (二)學生發展及自我實現之促進。
 (三)公民教育之實踐及學習。
 (四)學務工作之創新及專業化。
  學校應考量全體學生事務處人員及教官之分工合作,就前項業務,依
  前項各款順序,妥善分配予學務創新人力。
  學務創新人力除辦理第一項業務外,應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之安排,
  支援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
  校外聯合巡查、學生濫用藥物查察及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
  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時,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及校外會之指揮(導)
  ,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學務創新人力應專職辦理學務相關工作,不得擔任保全或警衛人員。

五、人力進用
  學務創新人力,應由學校或直轄市政府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選
  之:
 (一)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二)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
  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
  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學校於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
  事紀錄證明書。
  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人員應施行健康
  檢查。

六、補助經費計算
  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署核算學年度可
  遞補之教官員額數,考量實際需求,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學務創新人力
  經費,其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八十萬元列計。
  前項補助金額,本署得視預算、年度申請金額、以前年度學務創新人
  力進用及補助金額支用情形調整之。

七、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項目,以薪資及年終工作獎金為限。
  年終工作獎金,應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發給。
  學務創新人力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加
  班費與其他津貼,及薪資與年終獎金不足部分,由直轄市政府或學校
  自籌支應;其自籌薪資,得不列入前項年終工作獎金發給之基準計算
  。

八、補助基準
  依本要點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主管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九、補助經費使用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專職學務創新人力,不得支
  用於學校原有學務及輔導工作人員,並以人員實際進用期間及相關規
  定,核實支用。
  學務創新人力之雇主為學校,於本署尚未核定補助前,學校已進用者
  ,應按時給付其薪資,不得因尚未核定補助而不予給付或遲延給付。
  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給薪、差勤、考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或福
  利等相關人事事項,除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
  ,依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經費申請
  直轄市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次學年度學
  務創新人力經費申請表、教官員額計算與異動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本署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次學年度學務創新
  人力經費申請表,報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彙整提出意見後,併同
  教官員額計算與異動表轉報本署。
  學年度中如有於申請期限後,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情形者,學校
  或直轄市政府得申請或變更補助項目,並以一次為限。

十一、經費撥付及結報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依前項規定分期者,於請撥第二期所需經費時,應檢附進
   用人員名冊(如附件三);本署並得依實際進用情形及人員資格,
   調整該年度補助經費。

十二、國立學校辦理方式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按離退教官之缺額,由本署依規
   定核算各學校得進用人數;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不另
   補助。
   前項學務創新人力經核定後,學校應即依第五點規定進用,並訂定
   勞動契約;學校進用或變更人員後一個月內,應將名冊(如附件三
   )報本署備查。

十三、教官員額管制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之缺額,經核定進用學務創新人力後,
   減列該校教官員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後之缺額,經核定
   補助經費進用學務創新人力,該缺額應管制不補。

十四、管考
   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學校與直轄市政府應專案專卷妥為
   保管,以備查核。
   學校及直轄市政府應督導學務創新人力配合主管機關及校外會,執
   行第四點第三項所定工作,並落實人員考核。
   本署得就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情形,辦理相關訪視;發現有缺失
   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學校屆期未改善、經費執行不當、違反勞動基準法或本要點相關規
   定、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或執行校外會工作情形不良者,本署得
   列入年度考核或廢止全部或一部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並以書面行
   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上開處分,得作為次
   學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十五、其他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科技部實驗高級中
   等學校教官遇缺未補後,其學務人力遞補,得參考本要點訂定相關
   規定,本署不另予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