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
    四條。

二、目的:
  (一)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
  (二)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
  (三)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
  屬國立國民中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
    同補助。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政府
    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政府財力級次屬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政府財力級次屬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九十。
  (二)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國立中小學
    之學校規模計列核定分配數,予以經費補助。
  (三)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
    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為主。
  (四)彈性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得視預算
    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於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課鐘點費為限,專任
  輔導教師補助人事費。本署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
  ,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補助每人
      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小
      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補助每人
      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中
      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人事費補助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三)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確依附件三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號函
    之規定,編制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四)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一名專任
    輔導教師,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計。但當年
    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者,不補助。
  (五)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
    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一名
    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一名
      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二名輔
      導教師。
  (六)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第六點第
    五款第三目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
    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
    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
    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一)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
    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二)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
    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
    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三)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
    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
    查。
  (四)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
    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
    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五)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
      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
      輔導教師。
    2、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
      ,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
      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3、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
      日臺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
      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1)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
        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
        師證書。
      (2)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
        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
         主修)。
      (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5、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七、補助款預撥、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第一期款,原則每年八月按各縣市政府前一學年度之實聘狀
    況,預核及撥付總額百分之七十。
  (二)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函送縣市(學
    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補助經
    費申請表及輔導教師名冊,由本署審議後,核定當學年度補助款
    。
  (三)第二期款由各縣市政府據實造冊報署,依實際經費需求辦理經費
    追加減作業後,次年一月撥付其餘百分之三十款項。
  (四)本要點所定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縣
    市政府部分應納入地方預算,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依規定時限製
    據暨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署辦理撥款;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
    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
    算之方式辦理;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經
    費核定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及成
    果報告(含相關督導會議紀錄、質化及量化之成效分析等),函
    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
    小學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
    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
    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
  (三)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該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
    形,據實造冊。
  (四)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其執行成效不佳,或
    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該縣市政府及
    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次一年度補助款之額度。
  (五)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
    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
    公開表揚。
  (六)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
    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七)本項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
    合視導事項,及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相關視導與考核事項辦理。
    各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於本署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
    齊、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九、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
  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