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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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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附件.pdf
一、依據:
(一)學生輔導法第十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五項。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
四條。
二、目的:
(一)配合精緻國教發展需求,提升教育專業品質,促進教育精緻化。
(二)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解決學校輔導人力不足現象
。
(三)有效支援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工作,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
屬國立國民中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中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
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所轄學校數給予不
同補助。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政府
財力級次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政府財力級次屬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政府財力級次屬第四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
分之九十。
(二)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含代用國中)、國立中小學
之學校規模計列核定分配數,予以經費補助。
(三)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以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及辦理
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為主。
(四)彈性原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得視預算
編列情形、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補助經費項目於兼任輔導教師以減授課鐘點費為限,專任
輔導教師補助人事費。本署依下列基準補助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
,各縣市政府並依相同基準核配經費至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一。補助每人
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小
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附件二。補助每人
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各縣市政府所提報補助所轄國民中
學各校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二)專任輔導教師: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一、附件二。人事費補助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三)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確依附件三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一
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臺訓(三)字第一○○○二一五一三二號函
之規定,編制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四)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一名專任
輔導教師,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計。但當年
度已達附件一之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者,不補助。
(五)內政部所屬兒童之家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附件二之基準補
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之家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一名
至二名兼任輔導教師;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三十九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一名
輔導教師。
2、該校兒童之家學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二名輔
導教師。
(六)各縣市政府所屬偏鄉國民中小學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第六點第
五款第三目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
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
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聘任之,並由本署
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六、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辦理事項:
(一)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明定各縣市國民中小學輔
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
(二)依附件四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
核定所屬學校一般教師專任或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之聘
任(含學期中前揭人員異動之核定事宜)。
(三)依附件五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
人力運用計畫原則」,提報所屬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審
查。
(四)依附件六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與輔導教師之角色功能表」
及附件七「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
之職掌功能表」,規劃國民中小學學校三級輔導體制之運作機制
及各人員之工作內容,並落實督導考核。
(五)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及國中三
班以下之學校,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任
輔導教師。
2、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八班以下之學校
,如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兼
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
3、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應確依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
日臺訓(三)字第一○一○○四六九六八C號令辦理,其應
具之專業知能如下:
(1)國民小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
格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
師證書。
(2)國民中學階段,指教師符合下列規定者:
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
專長教師證書。
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4、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
(1)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
主修)。
(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5、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七、補助款預撥、申請與審查、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第一期款,原則每年八月按各縣市政府前一學年度之實聘狀
況,預核及撥付總額百分之七十。
(二)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函送縣市(學
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規定、補助經
費申請表及輔導教師名冊,由本署審議後,核定當學年度補助款
。
(三)第二期款由各縣市政府據實造冊報署,依實際經費需求辦理經費
追加減作業後,次年一月撥付其餘百分之三十款項。
(四)本要點所定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縣
市政府部分應納入地方預算,由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依規定時限製
據暨納入預算證明,函報本署辦理撥款;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
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
算之方式辦理;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經
費核定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及成
果報告(含相關督導會議紀錄、質化及量化之成效分析等),函
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
(六)其他未盡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
小學原應支付之其他費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
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二)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所屬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
人力運用情形,據實造冊。
(三)國立中小學應於每年九月定期調查瞭解該校輔導教師人力運用情
形,據實造冊。
(四)受補助之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其執行成效不佳,或
未依本計畫規定執行者,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該縣市政府及
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次一年度補助款之額度。
(五)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依權責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從
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得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
公開表揚。
(六)本署應積極督導各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
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
(七)本項工作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統
合視導事項,及本署對國立中小學之相關視導與考核事項辦理。
各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所屬國中小學於本署進行考核及視導時應備
齊、彙整及分析辦理本項工作之量化與質化成效。
九、科技部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
照本要點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