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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總召集學校及分區召集學校設備經費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充實辦理在校學生
  (以下簡稱在校生)技能檢定之總召集學校及分區召集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之設備,以利高級中等學校在校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技術
  士證,增進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方式
    配合勞動部委託辦理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實施計畫,由本署
  及各直轄市政府輪流主辦,分為工業類及商業類,各設有總召集學校
  及十分區召集學校,並由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所需經費。

三、補助項目及原則
    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酌予補助學校辦理檢定所需之資本門經費,購置辦理專案技能檢
    定事務所需設備。
  (二)前款設備費最高補助額度(不包括配合款)如下:
    1、工業類總召集學校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分區召集學
      校每校三十七萬元。
    2、商業類總召集學校三十萬元;分區召集學校每校十六萬元。
    前項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
  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七
  ;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於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額度內,擬
  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經本署審核通過,並核定計畫
  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學校。

五、經費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第二點主辦機關應就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技能檢定辦理成果,召開
  總檢討會,作為未來規劃推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