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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件,特設本部教師解
  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專案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學校函報之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案件,並提出處
    理建議。
 (二)提供本部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處理機制之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小組幕僚單位督導次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終身教
  育司司長、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法制處處長、政風處處長、人事處處長及一名外聘學者專家聘兼之
  。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由本部人員兼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四、學校函報本部之案件,程序部分由人事處負責初審,實體部分由各業
  務主管司負責初審;必要時得請學校就認定之事實提供佐證。

五、為審議學校函報案件之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人事處函請學校通
  知當事人得向本部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一)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解聘、
    停聘、不續聘案件。但不包括第十三款屬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二)未簽具資遣同意書之資遣案。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提本小組會議審議:
 (一)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事之解聘、停
    聘、不續聘案件。
 (二)已簽具資遣同意書之資遣案。

七、本小組幕僚工作由人事處辦理,彙整初審意見後提本小組審議;必要
  時得由人事處召開會前會,邀請各相關單位就初審意見先行討論。

八、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並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之出席,
  始得開會。本部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表出席。

九、本小組委員於審議案件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
  行迴避。

十、參與本小組審議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開會時,除幕
  僚工作人員外,均不得錄音、錄影。

十一、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