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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留學
  方案及本部高等教育招收境外學生政策藍圖,推動有助於促進臺灣
  高等教育輸出之各項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促進臺灣高等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就下列重
  點發展方向,向本部提出全國或區域性之資源整合或服務平台工作
  計畫:

  (一)推動海外菁英來臺攻讀學位或研習。

  (二)精進學校辦理境外學生接待家庭運作機制。

  (三)強化海外臺灣教育中心資源運用及績效評估。

  (四)臺灣高等教育海外宣傳、行銷及提升大學校院英文網頁品質。

  (五)高等教育輸出之校際經驗交流及資源分享。

  (六)國內大學校院招收境外學生之環境評估。

  (七)其他有助於臺灣高等教育輸出之工作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大學校院。
  (二)國內從事國際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得由本部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
    ,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
      列,其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業務費。

    3、雜支。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計畫書一式五份,備函
    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前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必要性)、目標與預期效益
    、工作項目與執行方式、人力配置、預定進度與重要查核點及
    經費概算表。屬中程計畫(四年至五年)者,尚須提出未來年
    度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需求。
  (三)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提出政府核准立案證明等相關文件
    。

六、審查作業:
    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
  進行審查:
  (一)計畫必要性。
  (二)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三)計畫經費項目及額度之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自籌經費。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並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七、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成
    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部辦理核結。並應建置計
    畫專屬成果網站,隨時更新執行成果。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本計畫
    之目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