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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補充規定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及經本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多元入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各招生區(校)之入學委員會應將議定之招生簡章,依下列期間報
  本部核定:

  (一)免試入學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

  (二)甄選入學於每年二月二十日前。

  (三)申請入學於每年三月十日前。

  (四)登記分發入學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三、各種入學報名、測驗、放榜及報到之日期,應依本部規定時間辦理
  。

  各種入學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之期限如下:

  (一)免試入學: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每年七月十一日前。

  各招生區(校)應將前項各種入學錄取榜單及報到名冊,依下列期
  限函送至各招生區委員會檢核:

  (一)免試入學:每年五月十日前。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每年七月十二日前。

  (三)登記分發入學:每年八月二十日前。

四、(刪除)

五、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其錄取名額不得採計倍率篩選等特
  殊方式。

六、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就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
  入學分別選擇參加聯合招生或單獨招生。採單獨招生者,為使學生
  瞭解各校招生方式,應提供招生相關資料予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彙
  整。

七、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由各國民中學採網
  路集體報名為主,通信報名、現場報名為輔。但該國民中學未代為
  辦理集體報名者,得受理個別報名。

八、各種入學招生名額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1、國立高級中學(含綜合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普通科)占本
      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2、國立職業學校(含綜合高級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
      )占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3、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本部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二)甄選入學:依本部核定各校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及
    科學特殊性向或才能班之班數,乘以每班三十人為招生名額。

  (三)登記分發入學:扣除前二款入學名額後,其餘為登記分發入學
    名額。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已提供足額核定招生名額之學校,應於
    招生簡章中敘明。

九、各招生區(校)辦理免試入學、申請入學,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
  校數,並應經各該區委員會議定後,納入簡章報本部核定。

十、各校辦理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得參考各國民中學學生
  提出之參與志願服務成績優良證明。

十一、國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名額,以應屆畢業國民中學學
   生人數百分之二十至百分四十為原則;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
   者,辦理免試入學或申請入學,應以其高中部核定招生名額至少
   百分之二十,供外校國民中學學生參加。

十二、各校辦理附設國中部直升入學,得參加免試入學、申請入學聯合
   招生委員會或自行辦理,其招生名額、計畫及簡章應報本部核定
   ;自行辦理者應將報名及錄取人數等相關資料送該區招生委員會
   彙整。

十三、各國民中學學生因特殊地緣關係需跨區參加各校免試入學、申請
   入學者,應經就讀學校向欲參加之考區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後報
   名。

十四、各招生區(校)辦理甄選入學之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
   及科學特殊性向班未招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音樂、美術及舞蹈班,得於登記分發入學報名前,報經該區
     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後,自行招足經藝術性向才能優異鑑定
     程序通過之學生。

   (二)戲劇、科學及體育班,免經該區聯合招生委員會同意,得自
     行招足。

十五、各校辦理招收優秀運動人才,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升學輔導辦法規定,符合輔導升學成績者,視各校招收運動專長
   種類自訂條件,納入甄選入學辦理;未符合者,納入申請入學辦
   理。

十六、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就讀職業學校(含高級
   中學附設職業類科),應納入申請入學作業,並應與一般生申請
   入學作業區隔,且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內含
   二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二名,保障是
   類學生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由各校依規定辦理。

十七、各校招生得將學生體適能檢測表現柔軟度、瞬發力、肌肉適能及
   心肺適能四項,納入申請入學特別加分選項之一。

十八、各校辦理免試入學、甄選入學、申請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均應
   依規定辦理特殊身分學生(身心障礙、原住民等)之優待。

十九、各校應將學校辦學理念、特色及收費基準等資訊,建置於學校網
   頁首頁,並將網址列於簡章中,供學生及家長查詢。

二十、各項試務之進程有特殊狀況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得由本部調整
   之。

二十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高級中等學校多
    元入學招生事宜,得參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