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律定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及遴選作業,使人事管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並促進人事管道暢通,特訂定本規定。
 
二、遷調及遴選類別區分:
依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轄區大小及任務特性區分成二個類別如下:
(一)甲類: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桃園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等十個軍訓督導。
(二)乙類: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等十四個軍訓督導。
三、遷調及遴選共同基準:
(一)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
(二)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累積滿一大過)之處分。
(四)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男女關係等受處分。
四、學歷: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防部指參以上學歷。
(二)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
五、年資經歷:
(一)甲類:
1、上校現階須滿二年以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任大專院校軍訓室主任、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核稿督學或甲類軍訓督導。
(2)曾任本部軍訓處、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之借調人員、督學或乙類軍訓督導滿一年以上。
(3)大專院校生活輔導組組長滿二年以上。
2、台北市及高雄市軍訓督導應為現階上校,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任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督學。
(2)曾任本部軍訓處、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之督學以外編制或借調人員一年以上。
(3)曾任大專院校生活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或一般教官二年以上。
(二)乙類:
現階上校或具備年度候選上校資格之現階中校,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任本部軍訓處、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之借調人員、督學、甲類首席助理督導或乙類軍訓督導一年以上。
2、曾任大專院校生活輔導組組長或高中職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六、工作績效表現:
以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及獎懲情形綜合評量。
七、遷調及遴選作業程序:
(一)合於本規定所定各項申請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遷調或遴選,填寫志願申請表經服務學校軍訓主管及校長或所屬單位軍訓主管(本部軍訓處借調人員為處長、縣(市)聯絡處及中部辦公室第六科人員為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人員及督學為軍訓室主任)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理。
(二)本部得視任務需要或各聯絡處工作績效表現,主動檢討辦理遷調。
(三)調入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之軍訓督導,依程序須先徵詢其所屬軍訓室主任同意。
八、遷調及遴選考量因素:
(一)優先參酌軍訓工作評鑑成績及過去三年考績、五年獎勵。
(二)其他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
1、個人志願或地區。
2、擔任職務。
3、單位特殊或偏遠狀況。
4、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5、距離遠近(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之間距離)。
6、個人學歷;以學歷高者優先考量。
7、其他考量因素。
九、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