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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及遴選作業規定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直轄市與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遷調及
    遴選作業,有效達成人事管理作為,特訂定本規定。
 
 
二、遷調及遴選類別區分:依直轄市與縣(市)聯絡處轄區大小及任務特性區
        分為下列二個類別:
 
(一)甲類:直轄市、桃園縣、及彰化縣。
(二)乙類:宜蘭縣、基隆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
                    義市、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三、遷調及遴選共同基準:
(一)具備國防部軍事指參以上學資或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
(二)最近三年考績均為甲等以上。
(三)距本階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
(四)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累積滿一大過之處分。
(五)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及不當男女關係
    等受處分。
 
 
四、年資及經歷基準:
(一)甲類:現階上校,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曾任經本部核定之上校階大專校院軍訓室主任。
    2.曾任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上校階督學六個月以上。
    3.曾任縣(市)軍訓督導一年以上。
    4.曾任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督學以外上校階借調
      人員一年以上。
    5.曾任大專校院上校階生活輔導組組長二年以上。
(二)乙類:現階上校或具備年度候選上校資格之現階中校,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者:
    1.曾任本部、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或直轄市軍訓室之中校、上校階借調
            人員、督學、甲類首席助理督導或乙類軍訓督導一年以上。
    2.曾任大專校院生活輔導組組長或高中職校主任教官一年以上。
 
 
五、遷調及遴選考量優先順序:
(一)近三年考績及近五年獎懲紀錄。
(二)遷調或遴派單位特性。
(三)現任職務。
(四)個人志願。
(五)服務現職及教官年資。
(六)學歷較高者。
(七)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職缺距離。
(八)其他。
 
 
六、遷調及遴選作業程序:
(一)合於本規定所定各項申請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申請遷調或遴選,填寫志
    願申請表經服務學校軍訓主管及校長或所屬單位軍訓主管(本部借調人員
    為直屬科長(主管)、縣(市)聯絡處及中部辦公室第六科人員為中部辦
    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借調人員及督學為軍訓室主任)同意
    後,報本部辦理遴選作業。
(二)本部得視任務需要或各聯絡處工作績效表現,主動檢討辦理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