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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三 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A4  或 B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 四 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微縮資料複印:

         (一)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一) 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四、數位圖檔複製:

         (一) 學術用途:每幅新臺幣一百元。

         (二) 商業用途: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三) 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每片新臺幣五十元。

         (四) 學術或商業用途由本館認定,申請者並需於
            結案後回饋成品予本館,詳如附表。

       前項資料複製方式,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




第 五 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
       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
         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
         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
         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

       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