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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圖參字第1130002841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三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A4或B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四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微縮資料複印:
 (一)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一)A4或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四、數位圖檔複製:
 (一)學術用途:每幅新臺幣二百元。
 (二)商業用途:每幅新臺幣四百元。
 (三)數位圖檔儲存光碟片,每片新臺幣四十元。
 (四)學術或商業用途由本館認定,申請者並需於結案後回饋合於本館
        典藏資料類型之成品予本館,詳如附表。
  前項資料複製方式,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 

第五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
    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六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
期檢討修正。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