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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申請應用檔案,請詳閱本須知並至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http://near.archives.gov.tw/),查詢檔案名稱及檔號後,填具申請
    書並敘明理由向本館提出。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二、申請案件將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
    果。

    申請應用之程序或要件不備者,得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審核期限自
    申請人補正之日重行起算。


三、本館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四、經准予應用檔案者,申請人(或代理人)應依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至
    本館指定處所依核准內容應用檔案。


五、申請人至本館指定處所應用檔案,應先繳驗通知書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如為代理人應另附委託書,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並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頁數及件數後簽名。


六、申請人應用檔案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館將予制止、停止其應用及記錄
    之;情節重大者,依法論處: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將檔案攜出指定場所。
(五)違反有關圖書閱覽之一般規定,例如喧嘩、飲食、破壞秩序或環境清潔
    等。


七、檔案之應用,如涉及著作權事項,由申請人自行處理。


八、檔案應用完畢,經本館承辦人員當場檢視、點收無誤者,始將身分證明文
    件歸還申請人。

    將「檔案應用簽收單」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並依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開立收據收取費用。


九、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得於檢視、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由本館
    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十、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
    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