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之民族意願,保障原住
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原住民為原住民族教育之主體,政府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
神,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原住民族教育應以維護民族尊嚴、延續民族命脈、增進民族福祉、促進族
群共榮為目的。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
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
之。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為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一般教育:指依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
    質教育。
三、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傳統民族
    文化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為原住民族需要所設立,重視傳統民族文化教育之
    學校。
五、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
六、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其人數
    或比例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原住民重點
    學校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
    創新,培育部落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採積極扶助之措施,確保原住民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
,並建立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體系。


第 6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
教育政策事項。
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第 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
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寬列原住民重點學校員額編制,於徵得設籍於該學區
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得合併設立學校或實施合併教學。


第 9 條
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二。
各級政府應鼓勵國內外組織、團體及個人捐資興助原住民族教育。


     第 二 章 就學
第 10 條
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
原住民幼兒有就讀公立幼稚園之優先權。
政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學費;其補
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對於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應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各級政府得視需要設立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以利就學,並
維護其文化。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辦理原住民學生住宿,由生活輔導人員管理之;其住
宿及伙食費用,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主動發掘原住民學生特殊潛能,並依其性向、專長,
輔導其適性發展。
前項所需輔導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原住民學生就讀時,均應實施民族教育;其原住民學
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時,應設立民族教育資源教室,進行民族教育及一般
課業輔導。
前項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
告之。


第 1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擇定一所以上學校,設立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支援轄區內或鄰近地區各級一般學校之民族教育。


第 16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
外保障辦理;公費留學並應提供名額,保障培育原住民之人才;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7 條
為發展原住民之民族學術,培育原住民高等人才及培養原住民族教育師資
,以促進原住民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社會等各方面之發展,政府
應鼓勵大學設相關院、系、所、中心。
前項大學院、系、所、中心辦理與原住民教育相關事項,中央原住民族主
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8 條
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者,各級政府應鼓勵設置原住民
族學生資源中心,以輔導其生活及學業;其人數或比例,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 19 條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應補助其助學金,就讀專科
以上學校,應減免其學雜費;其補助、減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對於原住民學生應提供教育獎助,並採取適當優惠措施,以輔導
其就學。
各大專校院應就其學雜費收入所提撥之學生就學獎助經費,優先協助清寒
原住民學生。


     第 三 章 課程
第 20 條
各級各類學校相關課程及教材,應採多元文化觀點,並納入原住民各族歷
史文化及價值觀,以增進族群間之瞭解及尊重。


第 21 條
各級政府對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學習其族語、
歷史及文化之機會。


第 22 條
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
,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


     第 四 章 師資
第 23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來源,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保留一定名
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族教育師資需求,提供公費名
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第 24 條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或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以增進教學
之專業能力;其課程、學分、研習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擔任族語教學之師資,應通過族語能力認證;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
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
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前二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
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有關之支援教學,得遴聘
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定之。


第 27 條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為提升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之專業能力,得辦理民族
教育研習工作。


     第 五 章 社會教育
第 28 條
地方政府得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提供原住民下列
教育:
一、識字教育。
二、各級學校補習或進修教育。
三、民族技藝、特殊技能或職業訓練。
四、家庭教育。
五、語言文化教育。
六、部落社區教育。
七、人權教育。
八、婦女教育。
九、其他成人教育。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教育之費用,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其他各款視需要
補助之。


第 29 條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教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
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
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得指定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
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30 條
中央政府應視需要設置行政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中心或博物館,必要時,得
以既有收藏原住民族文物之博物館辦理改制;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從事前項事務之相關人員,應熟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並應優先進用具有
原住民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員。


第 31 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文化機構應依據原住民族需要,結合公、私立機
構及社會團體,提供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機會,並加強其家庭教育



     第 六 章 研究、評鑑、獎勵
第 32 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
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
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
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第 33 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
應予獎助。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