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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中央教育政策獎勵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落實中央教育
    政策,並從落實中央教育政策過程,發現教育問題,進而解決問題,
    促進我國教育之發展與進步,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鼓勵:以獎勵經費方式鼓勵落實中央教育政策。
(二)評鑑:強化績效責任制度,依需要辦理訪視或評鑑,以了解落實中
      央教育政策情況。
(三)溝通:加強中央與地方溝通及協調,俾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促進
      我國教育之發展與進步。


三、實施方式
(一)每年由本部籌措特定額度之獎勵經費,獎勵配合中央教育政策著有
      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每年應訂定統合視導項目及訪視或評鑑計畫
      ,事先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按訪視或評鑑計畫執行。
      經訪視或評鑑後,應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得積點,依積
      點分配獎勵經費。
(三)除統合視導項目外,本部得依實際需要另定計分項目及其評分方式
      ,並計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積點,作為分配獎勵經費之依
      據。


四、計分項目
(一)一般項目:本部年度統合視導之訪視項目。
(二)特定項目:因特別需要由本部另定而非納入統合視導之項目。
(三)非常項目: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予評
      分並計算積點,僅作為扣減積點之項目。


五、積點及獎勵經費之計算
(一)一般項目及特定項目評分依優、甲、乙、丙、丁五級評定之;其成
      績依下列規定計列:

      1.優:九十分以上。
      2.甲: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未滿六十分。
(二)
積點:
      1.優:五點。
      2.甲:四點。
      3.乙:二點。
      4.丙:一點。
      5.丁:○ 點。
(三)年度訪視項目評定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該項目得免除次
      年之訪視,其次年評分以優等評定。但次年若遭檢舉、控告者或被
      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非常項目採扣減積點,其扣減積點方式由本部依各該項目之特殊性
      訂定,並得採加權扣減積點。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獲得獎勵經費數之計算如下: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點和之計算,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一般項目及特定項目之積點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非常
        項目扣減積點和。

      2.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點總和之計算,為全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一般項目及特定項目積點總和減所有直轄市、縣
        (市)政府之非常項目扣減積點總和。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獲獎勵經費數之計算,為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積點和除以全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點總和
        ,再乘以年度獎勵經費額度。




六、實施期程
(一)一定項目之訪視或評鑑:
      1.訪視或評鑑計畫公告: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實地訪視或評鑑:翌年一月至二月。
      3.訪視或評鑑報告公告:翌年三月至四月。
(二)特定項目之訪視或評鑑:依特定需要及方式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獲特定項目之積點至遲應於翌年三月至四月三十日前計
      算完成。
(三)非常項目之扣減積點數至遲應於翌年三月至四月三十日前計算完成
      。
(四)獎勵經費之撥付:翌年五月。


七、經費來源
    由本部相關單位之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八、其他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本獎勵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會計相關規定
      ,於獲撥該獎勵經費後一個月內,應將該經費之運用計畫送本部備
      查。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強化績效責任制度,積極配合執行中央
      教育政策與計畫。
(三)中央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透過局長、科、課(股)長及相
      關業務人員之會議或其他適當時機,加強業務聯繫、溝通與協調。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獲評分及積點,得提供予行政院主計處
      ,作為中央分配予地方年度基本設施補助款之參考。
(五)辦理本案之相關單位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辦理成效
      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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