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評鑑辦法及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師資培育,由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評鑑之。
三、
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指評核各校各師資類科培育品質及成效,屬大學評鑑類別之專案評鑑。
四、
本評鑑之對象及要件如下:
(一)
本評鑑之對象,為各校各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包括經本部核有師資培育名額之碩、博士班)與師資培育中心,及開設教育學程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師資類科)。
(二)
前款評鑑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評鑑:
1、
師資類科新設滿一年。
2、
師資類科於二年度前經評鑑列為有條件通過。
3、
師資類科超過五年未接受評鑑。
4、
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應評鑑。
5、
自行申請評鑑。
五、
本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一)
目標、特色及自我改善。
(二)
行政組織及運作。
(三)
學生遴選及學習環境。
(四)
教師素質及專業表現。
(五)
課程設計及教師教學。
(六)
教育實習及畢業生表現。
前項各款評鑑項目,得配合實際需要調整之。
六、
本評鑑以實地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之方式為原則。
本評鑑之實地評鑑,應於六個月前函知受評對象。
各校應配合本評鑑期程完成自我評鑑。
七、
本評鑑之評鑑方式,以各師資類科分別評定,並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其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種,由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共同討論議決:
(一)
通過: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二)
有條件通過:評鑑項目僅有一項以下未通過。
(三)
未通過:評鑑項目未通過達二項以上。
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須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八、
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規定,核定調整各校師資培育規模之方式如下:
(一)
評為通過之師資類科: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
(二)
評為有條件通過之師資類科:核減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
評為未通過之師資類科:停止辦理。
本部就前項核定調整方式,視實際情況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變更之。
九、
本部、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得視本評鑑之需要,向各校蒐集與師資培育辦學相關之校務資料。
十、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