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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評鑑辦法及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師資培育,由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評鑑之。

三、 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指評核各校各師資類科培育品質及成效,屬大學評鑑類別之專案評鑑。

四、 本評鑑之對象及要件如下:

() 本評鑑之對象,為各校各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包括經本部核有師資培育名額之碩、博士班)與師資培育中心,及開設教育學程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師資類科)。

() 前款評鑑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評鑑:

1、 師資類科新設滿一年。

2、 師資類科於二年度前經評鑑列為有條件通過

3、 師資類科超過五年未接受評鑑

4、 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通過應評鑑

5、 自行申請評鑑

五、 本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 目標、特色及自我改善。

() 行政組織及運作。

() 學生遴選及學習環境。

() 教師素質及專業表現。

() 課程設計及教師教學。

() 教育實習及畢業生表現。

         前項各款評鑑項目,得配合實際需要調整之。

六、 本評鑑以實地評鑑、每年辦理一次之方式為原則。

         本評鑑之實地評鑑,應於六個月前函知受評對象。

         各校應配合本評鑑期程完成自我評鑑。

七、 本評鑑之評鑑方式,以各師資類科分別評定,並依評鑑項目分項認定,其評鑑結果分為下列三種,由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共同討論議決:

() 通過:評鑑項目通過達四項以上,且無任何一項未通過。

() 有條件通過:評鑑項目僅有一項以下未通過。

() 未通過:評鑑項目未通過達二項以上。

         各師資類科評鑑委員須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八、 本部依大學評鑑辦法第八條規定,核定調整各校師資培育規模之方式如下:

() 評為通過之師資類科:維持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

() 評為有條件通過之師資類科:核減原核定師資培育名額之百分之三十。

() 評為未通過之師資類科:停止辦理。

         本部就前項核定調整方式,視實際情況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變更之。

九、 本部、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得視本評鑑之需要,向各校蒐集與師資培育辦學相關之校務資料。

十、 本評鑑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