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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三 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A4B4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 四 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微縮資料複印:

() A4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 A4B4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四、數位相機翻拍轉製DVD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五、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 A4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 A3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 A4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六、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第 五 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 六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期檢討修正。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