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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教育示範學校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各級學校推動人權校園及公民教育實
    踐,深化師生民主素養,建立友善校園規範,關懷社區並開拓國際視
    野,以善盡公民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為部分補助,以經常門為限。曾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之項目,不得申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以百分之五十為限,對縣
      (市)政府之補助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優先考慮補助跨校性或跨層級之整合型計畫,並以主辦學校為補助
      對象,以充分結合地區並發揮學校特色,建立區域內之伙伴學校,
      達到資源分享之目的。
(三)補助經費依申請參與示範學校計畫數核計,每校補助以新台幣二十
      萬元為限;跨校性之整合性計畫每計畫補助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並應另提供配合經費及
      配套措施。
(四)受補助學校應於受補助學年度上學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期中報告
      ,於該學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出成果報告,以評估實施後之成效
      。期中報告與成果報告中各應包含工作及成果介紹(含照片四至六
      張),本部得擇優刊登於本部之平面或電子刊物。
(五)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要求參與相關研習活動或成果發表會。


四、補助項目:
 (一) 加強師生公民素養:包含辦理審議式民主研習、設置網路討論參與
      平台、編輯學生刊物、辦理學生幹部研習、學習面對解決衝突及理
      性協商討論模式、強化公民責任與民主價值之品德教育等。
 (二) 建立友善校園規範:包含檢討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校園規章、嚴禁不
      當管教措施、健全學生申訴制度、推動校園自治實驗方案、研究發
      展友善校園指標自我評估、建立多元溝通平台與機制等。
 (三) 發展公民具體行動:包含推動服務學習、社區志願服務、募捐財物
      提供非營利團體或機構、發展社區改造方案、匯集資源進行國際關
      懷認養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學校應參考「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及「教育部公
      民教育實踐方案」,規劃擬訂全學年(當年度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之示範學校計畫,經學生代表參與之會議及學校主管
      會議(或校務會議)討論後,檢附申請表(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
      表(如附件二)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
      完備者,不予受理。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計畫目標。
      2.學校基本資料及辦理現況。
      3.計畫具體實施策略。
      4.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含配合經費及各項配套措施)。
      5.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額度。
      6.計畫實施效益及具體評估指標。
      7 本計畫與現已進行中之校內外相關計畫之關聯性及後續性計畫構
        想。
      8.相關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二)審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所屬學校所提計畫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初審後函報本部;臺灣省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提計
      畫應經本部中部辦公室初審。計畫經本部複審後循行政程序核定後
      實施。
(三)作業期程:學校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提出計畫申請,本部於八月三
      十一日前完成審核,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撥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其他用途。
 (二) 學校計畫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
      備文檢附成果報告 (含光碟)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一式三份辦理結案
      ,如有剩餘款者應依規定辦理繳回。
 (三)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 (http://www.edu.tw/accounting)  規定辦理;經
      費支用不合規定者,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項。
 (四)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各校計畫之督導,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 本部於必要時,得邀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各校代表列席報告
      推動情形。
 (三) 受補助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送本部審查,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
      ,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
      助款之依據;辦理績優者,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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