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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培育運動教練人才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培育國內運動教練菁英人才,提升運動訓練品質,以厚植我國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機構如下:

(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及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以下合稱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之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且具相關國際體育運動組織正式會員資格者(以下簡稱全國性奧亞運團體)。

(設有體育學系(所)、競技運動系(所)、教練所或運動科學相關研究所之大專校院。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由本署遴選委託之學術機構或體育團體。

三、 培育方式分為「遴派教練出國研習」、「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及「舉辦國內教練訓練」(補助科目及額度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其執行內容如下:

(遴派教練出國研習:

1、 培育對象以持有全國性奧亞運團體核發有效期間內之A級或B級教練證,具有以下成就之一而現仍從事競技運動訓練工作者為限(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曾任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奧)、亞洲青年運動會、世界及亞洲單項正式錦標賽或其他經本署認可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教練。

(最近三年內曾指導選手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限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本署主辦之運動聯賽(限最優級組)前六名之教練。

(經本署審核通過之奧亞運運動種類(項目)具訓練績效或發展潛力之教練。

2、 辦理遴派教練出國研習者,其實際研習訓練課程時間達二週以上(不含交通往返時間),其課程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3、 依本要點補助出國研習者,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4、 補助科目:機票費、簽證及護照費用、教練指導費及訓練機構教育費(含研習費用)、住宿費、生活費(或膳雜費)及保險費等。

(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

1、 培育對象以持有全國性奧亞運團體核發效期內之A級或B級教練證且具有以下成就之一而現仍從事競技運動訓練工作者為限(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曾任我國參加奧運、亞運、東亞運動會、世大運、青奧、亞洲青年運動會、世界及亞洲各該單項正式錦標賽或其他經本署認可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教練。

(最近三年曾指導選手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限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本署主辦之運動聯賽(限最優級組)前八名之教練。

(最近二年曾指導選手獲得全國性奧亞運團體主辦並經本署核備且參賽隊數八隊以上之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取得前四名。

2、 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具有下列成就之一者:

(曾擔任教練指導非我國籍選手參加國際競賽取得奧運或青奧前三名、各該洲級正式運動會前二名、世界盃(或同等級正式錦標賽)前二名、各該洲級單項總會主辦正式盃賽(或同等級正式錦標賽)第一名。

(因運動種類特殊性及我國運動發展現況而有前()所定賽會(事)以外之指導成就。

(具有國際運動組織講師資格證書且經各該國際運動組織推薦。

(具有特殊專項技能指導能力而經本署審核通過。

3、 補助科目:指導費、機票費、保險費、翻譯人員工作費。

4、 受聘人員聘期應達二週以上,最高以六個月為原則。其屬教學績效良好,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有延長聘期之必要者,得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繕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向本署提出,並經本署審核後延長聘期,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其有特殊情形經本署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舉辦國內教練訓練:

1、 培育對象資格:具有全國性奧亞運體育團體核發效期內之各級教練證,且現仍從事競技運動訓練工作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訓練課程規畫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3、 補助科目:訓練場地租賃費、場地水電支出及清潔費用、訓練器材租用費、講師費、口譯費、消耗性器材、訓練課程教材製作費、保險費、講師交通費、講師及學員膳宿費等。

四、 申請方式: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格式分別如附件四至附件六),於計畫執行前二個月報本署申請。

五、 本署為審核各該辦理案件,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由本署署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兼任委員),並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署業務單位主管及相關學者專家組成。

六、 辦理機構於接獲本署核定補助公文後二週內,以公函檢送補助金額領據報本署請領補助經費。

            辦理機構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全額納入預算證明請領補助經費,並編列配合款達本署核定補助經費額度百分之十以上。

七、 為辦理各該年度終了決算事宜,辦理機構除經本署核准外均應於計畫執行完竣一個月內,備文並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七)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銷。原始憑證留存原辦理機構,以備審計機關抽查;其有接受本署全部經費補助者,應將原始憑證連同收支結算表一併報本署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辦理機構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應檢附經費支出機關分攤表辦理經費核銷(格式如附件八)。

八、 依本要點辦理遴派教練出國研習之辦理機構及培育對象應負下列履行研習義務之責任:

(培育對象:

1、 應於研習終了並返國後製作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送辦理機構併入執行成果報告書,轉報本署備查,各該報告著作財產權應歸屬本署。

2、 培育對象應配合辦理機構所擬定之回饋機制執行計畫,協助國內教練提升職能。

(辦理機構:

1、 於培育對象返國後一個月內,擬定詳細回饋計畫(附件九)報本署備查。

2、 於回饋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繕作回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十)報本署備查,回饋計畫執行成果並列入後續申請案件補助依據。

九、 督導及訪視:為瞭解辦理機構辦理績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理機構應配合本署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署查察。

十、 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署決議後,得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附件一
             培育運動教練人才補助經費支用科目及基準

 

 

附件二
               補助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費基準

 

 

附件三
              補助教練出國研習生活費支給基準一覽表

 

 

附件四
         (辦理機構全銜)○○年度運動教練人才培育作業要點
               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申請書

 

 

附件五
        (辦理機構全銜)○○年度運動教練人才培育作業要點
                遴派教練出國研習申請書

 

 

附件六
         (辦理機構全銜)○○年度運動教練人才培育作業要點
                舉辦國內教練訓練申請書

 

 

附件七

 

 

教育部體育署培育運動教練執行成果報告書格式及應載事項

一、 規格:「A4」大小(約高29.5公分,寬21公分),封面及封底紙張200磅以上。

二、 形式:一律採橫式(自左至右橫列)編列。

三、 結構:依序具備封面、書名頁(規格同封面)、出國人員名單、摘要、目次、正文、封底等,並加註頁碼,繕打裝訂成冊。

四、 名稱:報告書名稱應能表現出國主題。

五、 正文:

(聘請世界級優秀人才指導:內容應包含「計畫概述」、「指導者資歷」、「計畫執行日程表」、「計畫績效」、「檢討及建議(如何應用於國內運動訓練)」、「計畫相關照片」、「培育對象名單(含性別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資料等項目。

(遴派教練出國研習:內容應包含「計畫概述」、「研習人員出國研習成果(應含『研習機構簡介』、『研習行程表』、『研習概述』、『運用方式』、『運動訓練方法』、『研習課程摘要』等心得)」、「計畫績效」、「檢討及建議(如何應用於國內運動訓練)」、「計畫相關照片」及其他相關事項等項目。

(舉辦國內教練訓練:內容應包含「計畫概述」、「訓練課程日程表」、「參與學員名冊(含性別統計資料)」、「計畫績效」、「檢討及建議」、「計畫相關照片」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資料等項目。

 

 

附件八
                 ○○○縣(市)政府
                   (計畫名稱)
                  支出機關分攤表

 

 

附件九
          (辦理機構名稱)○○年度遴選○○○教練出國研習
                  返國回饋執行計畫

 

 

附件十
                  (辦理機構名稱)
           ○○年度遴派教練出國研習-回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