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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台體(一)字第○九六○
  一○八九六五號函訂頒「快活計畫-促進學生身體活動,帶給學生健康、
  活力與智慧」,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學生更充足之室內運動空間與運動設施,舒緩學生運動空間不足問
    題,及減少不良天候對於學生從事身體活動之影響。

(二)發揮學校創意與特色,建構多元及對學生有吸引力之運動設施,發展學生
    適性體育教育,促進身體活動量,並培養其終身運動習慣。

(三)吸引身體活動能力較為弱勢學生加入運動行列並進而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公立高中職、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1.能提供二間以上空餘教室。

    2.最近二年內,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運動場館設施相關經費累計未達
      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樂活運動站規劃原則及審核配分比重:

(一)運動人口提升策略:擬訂具創意或特色之策略吸引校內尚未養成運動習慣
    或體(技)能弱勢之學生,培養其終身運動習慣。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
    十。

(二)規劃內容:依前款策略,規劃好玩、有吸引力,並具有身體活動教育意義
    之設施,得自下列運動項目選擇辦理;其不以科技機械運動設施為主要設
    施。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1.舞蹈:韻律教室、健身操、有氧舞蹈、瑜珈等。

    2.體(適)能設施:攀岩牆、立定跳遠、仰臥起坐、坐姿體前彎等。

    3.球類:桌球、趣味球類(例如滑道打擊練習器)等。

    4.民俗體育:跳繩、踢毽子、扯鈴、武術等。

    5.技擊類:拳擊練習器材等。

    6.體操運動類:墊上運動、平衡木、單槓、跳箱等。

    7.科技機械運動類:運動遊戲機、跳舞機、桌上曲棍球、籃球機等具有教
      育意義及運動功能之設施。

    8.其他:依學校特色發展運動項目。

(三)課程與師資:依第一款策略,從適性化身體活動教育之觀點進行推廣,兼
    顧年級、性別、身心障礙者之運動需求差異;國民小學並應重視中、低年
    級學生專屬運動需求之發展。研擬充分運用樂活運動站設施之教學方案,
    如其有虛擬科技或科技機械類運動器材者,應有銜接正規運動設施之課程
    規劃。師資規劃除本校教師外,得包括運動義工、外聘專業運動團體或運
    動指導員。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四)營運管理: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設置維修:應經專業人士設計安置,注意安全(例如不同功能、區位之動
    線;稜柱防撞措施;設置鏡牆宜使用安全玻璃等議題應妥為規劃),並能
    落實身體活動、體育教學及學校特色。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六)學校規模(班級數)及學區人口。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 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補助內容:獲本署核定補助學校,每校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補助
  經費得用於樂活運動站之場地整理修繕與情境佈置、運動設施整建及器材
  購置,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自籌;其用於場地整建以
  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科技機械類器材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六、使用對象:

(一)全校學生,並以身體活動能力較為弱勢之學生為優先。

(二)非上學上課時間,得規劃開放社區民眾親子參與,發揮資源共享。

 

 

七、 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初審: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二),
  於本署公告後,高中職送本署;國民中小學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局(處)辦理初審,並衡酌申請量,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報本署審查
  。

(二)複審:由本署成立評選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規定進行複審,就申請案擇優
  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輔導考核:

(一)評選輔導小組得訪視各受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二)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具函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署
  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
  ;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署次一年度核定
  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十、效益評估:

學校設置之樂活運動站使用人次、課程教學計畫之實施、全校師生使用滿意程度、使用者在運動知識、態度、行為等方面之改變等。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