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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3 21:3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更衣淋浴間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置盥洗、更衣與淋浴空間,提
  供學生運動後之淋浴梳理設備,營造舒適與健康之校園運動環境,養成學
  生體育課後清潔健康之自主管理,落實身體衛生及運動禮儀,並融入尊重
  隱私權、性別平等教育、訓輔措施,型塑精緻化、卓越化之健康校園文化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條件:國民中小學能提供一間以上之空餘教室,或學校其他室內
    場所尚有可利用之適當空間,靠近運動場地、體育場館並便於將淋浴
    污水納入學校既有汙水排放設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提
    出申請設置更衣淋浴間設施:

    1、體育重點發展學校。

    2、辦理體育班績優學校。

    3、辦理寒暑假育樂營隊、校舍配置適宜、使用率較高之學校。

    4、成立體育運動團隊之學校。

三、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

    1、每座更衣淋浴間,男女合計面積應為六十平方公尺以上(約為一
      間普通教室之大小),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萬元。

    2、每校至多補助二座,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超過部分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自籌。

  (二)補助內容:補助經費應用於更衣淋浴間之場地設施整建及購置相關設
    備。

  (三)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第一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五。

    3、財力級次第三、四、五級政府得全額補助。

四、規劃原則及審核配分:

  (一)設置地點:更衣淋浴間應依性別分開設置,避免設於校園內偏僻或有
    安全死角之空間,並評估是否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含變更)等問
    題。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動線規劃:應配合融入校園配置,並靠近運動場所。配分比率為百分
    之十五。

  (三)規劃內容: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包括:

    1、設置地點與出入動線規劃:應注意安全性及方便性。

    2、室內空間規劃:包括盥洗、更衣及淋浴等乾溼區域配置、等候區
      、衣物保管區。

    3、設備配置規劃:例如隔間、掛勾、休息座椅、置物櫃(架)、止
      滑防滑措施、地面排水、加熱源、水電瓦斯管線、土木工程、安
      全警鈴、入口監視器等,並注意通風採光出入口之視線阻隔、與
      水電使用安全及後續維修。

  (四)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應考量設置效益,提高使用便利性與注意學生
    安全及健康,並訂定使用管理辦法。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課程教學配套措施及性別平等教育、尊重隱私權宣導。配分比率為百
    分之十。

  (六)直轄市、縣(市)自訂之審酌條件及經費籌措情形。配分比率為百分
    之五。

  (七)其他:節能減碳、污水處理及其他環保相關議題之規劃(例如使用省
    水、省能源材料設備,或利用再生能源。學校所在地區日照時間充足
    者,可評估裝設太陽能)。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照本署公布申請期間送件審查。

  (二)申請方式:

    1、申請學校應擬訂符合學校整體規劃需求之計畫,並參酌學校行政
      主管人員、教師、家長意見後提出申請。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學校總數提報申請校數,以國民中小
      學總校數一百所以下得提報二校,一百零一所以上至二百所以下
      得提報三校,二百零一所以上至三百所以下得提報四校為原則。

  (三)審查方式:

    1、初審: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於申請期間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由該局(
      處)初審,並衡酌申請量,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後,報本署
      審查。

    2、複審: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成立遴選輔導小組辦理複審;遴選
      總量宜衡酌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學
      生數多寡學校之均衡原則,依本要點規定就申請案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輔導考核:

  (一)本署核定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受補助學校)應參照遴選輔導小組所
    提建議完成申請計畫修正,並依據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之營繕工程、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二)遴選輔導小組得訪視受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執行前,參加本署辦理之講習說明會,透過與學者專
    家及相關人員之相互交流,分享經驗及觀摩學習。

  (四)受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
    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五)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資料
    ;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六)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作為本署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八、效益評估及檢討:本署應整體評估受補助學校,設置更衣淋浴設施之使用
  人次、全校師生使用滿意程度、使用者在運動與健康方面之態度及行為改
  變等效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