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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更衣淋浴間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60034215B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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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置盥洗、更衣與淋浴空間
  ,提供學生運動後之淋浴梳理設備,營造舒適與健康之校園運動環境
  ,養成學生體育課後清潔健康之自主管理,落實身體衛生及運動禮儀
  ,並融入尊重隱私權、性別平等教育、訓輔措施,型塑精緻化、卓越
  化之健康校園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補助條件:公立國民中小學能提供一間以上之空餘教室,或學校其
   他室內場所尚有可利用之適當空間,靠近運動場地、體育場館並便
   於將淋浴污水納入學校既有汙水排放設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優先提出申請設置更衣淋浴間設施:
   1.體育重點發展學校。
   2.辦理體育班績優學校。
   3.辦理寒暑假育樂營隊、校舍配置適宜、使用率較高之學校。
   4.成立體育運動團隊之學校。
   5.鄰近山野、水域活動或自行車道路網行經路線,設置更衣淋浴間
    有助於特色運動推展之學校。
 
三、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補助基準:
   更衣淋浴間應依男女分開設置,合計面積應為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約為一間普通教室之大小)。補助額度依面積大小,調整補助級距
   (如附件一)。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超過部分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自籌。
(二)補助內容:補助經費應用於更衣淋浴間之場地設施整建及購置相關
   設備。
(三)本補助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
   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規劃原則及審核配分:
(一)設置地點:更衣淋浴間應配合融入校園配置,靠近運動場所,避免
   設於校園內偏僻或有安全死角之空間,並評估是否有建築執照及使
   用執照(含變更)等問題。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規劃內容:配分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包括:
   1.設置地點與出入動線規劃:應注意安全性及方便性。
   2.室內空間規劃:包括盥洗、更衣及淋浴等乾溼區域配置、等候區
    、衣物保管區。
   3.設備配置規劃:例如隔間、掛勾、休息座椅、置物櫃(架)、止
    滑防滑措施、地面排水、加熱源、水電瓦斯管線、土木工程、安
    全警鈴、入口監視器等,並注意通風採光出入口之視線阻隔、與
    水電使用安全及後續維修。
(三)使用維護及安全管理:應考量設置效益,提高使用便利性與注意學
   生安全及健康,並訂定使用管理辦法。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
(四)營運管理及資源整合:明未來營運計畫,並提出如何整合社會資
   源(含接受捐贈、認養、贊助等),以利未來之永續營運。配分比
   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課程教學配套措施及性別平等教育、注意學生安全及健康、尊重隱
   私權宣導。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六)其他:節能減碳、污水處理及其他環保相關議題之規劃(例如使用
   省水、省能源材料設備,或利用再生能源。學校所在地區日照時間
   充足者,可評估裝設太陽能)。配分比率為百分之十。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照本署公布申請期間送件審查。
(二)申請方式:申請學校應擬訂符合學校整體規劃需求之計畫,並參酌
   學校行政主管人員、教師、家長意見後提出申請。
(三)審查方式:
   1.初審:申請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於申請期間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由該局(
    處)初審,並衡酌申請量,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後,報本署
    審查。
   2.複審: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成立遴選輔導小組辦理複審;遴選
    總量宜衡酌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學
    生數多寡學校之均衡原則,依本要點規定就申請案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輔導考核:
(一)本署核定補助之學校(以下簡稱受補助學校)應參照遴選輔導小組
   所提建議完成申請計畫修正,並依據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之營繕工程、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二)遴選輔導小組得訪視受補助學校,提供諮詢及輔導。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執行前,參加本署辦理之講習說明會,透過與學者
   專家及相關人員之相互交流,分享經驗及觀摩學習。
(四)受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
   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五)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署要求提供工作進度及成果資
   料;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訪視。
(六)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作為本署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八、效益評估及檢討:本署應整體評估受補助學校,設置更衣淋浴設施之
  使用人次、全校師生使用滿意程度、使用者在運動與健康方面之態度
  及行為改變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