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方
案及推動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推動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開設境外
專班,拓展華語文教育,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三、補助對象:
國內大學為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者
,得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部分經費。但本部
得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予以全額補助。
2、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與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無關之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且不得超過該案
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專職人員薪資得比照各校教職員
工敘薪辦法,其為公務人員或公立教職員退休再任者,並應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部視
審查結果得採全額或部分補助該專職人員薪資。
2、業務費:
(1) 境外場地費。
(2) 國內外差旅費,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
理。
(3) 招生宣傳費。
(4) 材料費。
(5) 其他符合相關規定之費用項目。
3、補助額度:
(1) 日本以外之東南亞或東北亞:全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原則。
(2) 歐美或日本:全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
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