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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內大學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方
    案及推動國家對外華語文教學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推動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開設境外
    專班,拓展華語文教育,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


三、補助對象:
  國內大學為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者
    ,得向本部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原則:

   1、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部分經費。但本部
     得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予以全額補助。

   2、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與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無關之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1、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畫實際需要編列,且不得超過該案
     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專職人員薪資得比照各校教職員
     工敘薪辦法,其為公務人員或公立教職員退休再任者,並應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部視
     審查結果得採全額或部分補助該專職人員薪資。

   2、業務費:

     (1) 境外場地費。

     (2) 國內外差旅費,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
        理。

     (3) 招生宣傳費。

     (4) 材料費。

     (5) 其他符合相關規定之費用項目。

   3、補助額度:

     (1) 日本以外之東南亞或東北亞:全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為原則。

     (2) 歐美或日本:全案補助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
        為原則。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設立臺灣教育中心之學校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部提
      出申請:
      1.計畫書:詳敘計畫目的、起迄期間、辦理進度、經費來源(包括
        自籌經費)及概算表、境外合作單位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並註明
        於三年內開設華語班、學分班或推廣教育課程等,有關提高自籌
        經費之具體措施。
      2.經費概算表(如附表)。
      3.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租約草案影本。
      4.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二)已獲本部核定補助設立臺灣教育中心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前二個月
      ,檢附階段性計畫成果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畫書一式五份,向本部
      提出經費申請。
(三)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下列重點
      進行審查:
      1.計畫須本部經費協助開辦之需要性。
      2.計畫經費項目與額度之合理性。
      3.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4.申請學校執行能力及相對提撥經費。
      5.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應檢送領據、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經簽訂之租約影本及當
      地主管機關登記臺灣教育中心之立案證明或得於當地合法推動臺灣
      教育中心業務之證明文件,報本部請款。
(三)各臺灣教育中心年度計畫補助經費經本部審查後,先行撥付補助經
      費之百分之五十,餘款將俟取得期中計畫成果評估通過後再行撥付
      。
(四)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
      本部參考。
(五)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應提報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報本部辦理核結。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因故取消
      計畫,應備文說明。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計畫進度及經費帳目,如
      發現執行不實或未依本部要求者,得收回已撥經費。
(三)計畫成果績效經本部考核未獲通過者,得終止後續經費補助。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學校於境外設立臺灣教育中心者,應建置專屬網頁,隨時將
      相關資訊上網,以利查詢。
(二)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海外教育展、華語能力測驗及對外華
      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海外設置考場等重大政策之執行及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