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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組織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
    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
    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
    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
    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
    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
    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
    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
    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
    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
    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
    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
    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
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
    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
    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體育署:規劃全國體育政策,並督導、執行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
    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事項。
三、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
    、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
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
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 8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