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
教育辦法辦理部分班級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促進原住民族教育品質,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傳承原住民族文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擬具實驗計畫,依法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或教育部核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學校申請補助者,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以
提出申請補助時之實際班級人數為準:
(一)每班至少十二人,並以各該主管機關核班人數為限。
(二)每班原住民學生人數至少十人。
(三)每年級以二班為限。
四、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公告或函知之期限前,填具申請書及經費
需求表,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實驗計畫,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
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署審核。
五、本署為辦理前點審查,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
組為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前項審查之基準如下:
(一)實驗教育,應符合第一點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目的,並達成
學習成效及傳承文化之目標。
(二)曾實施實驗教育者,其經各該主管機關評定之成效。
(三)班級人數、班級數及原住民學生人數。
(四)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五)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六)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七)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六、本署補助學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
(二)原住民學生人數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教育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
(四)地方政府指定辦理實驗教育。
(五)非屬上述各款,實驗計畫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七、本要點之核定金額,每班以每學年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本署
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班級人數,酌予調整。
八、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助理之費用)、授課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
、膳宿費、材料費、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
設施、設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逾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三十五。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請撥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
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
展。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