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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
  教育辦法辦理部分班級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
  促進原住民族教育品質,提升原住民學生學習成效,傳承原住民族文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擬具實驗計畫,依法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或教育部核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學校申請補助者,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並以
  提出申請補助時之實際班級人數為準:
 (一)每班至少十二人,並以各該主管機關核班人數為限。
 (二)每班原住民學生人數至少十人。
 (三)每年級以二班為限。

四、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公告或函知之期限前,填具申請書及經費
  需求表,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之實驗計畫,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
  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署審核。

五、本署為辦理前點審查,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
  組為之;審查通過者,由本署依預算經費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
  部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前項審查之基準如下:
 (一)實驗教育,應符合第一點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目的,並達成
   學習成效及傳承文化之目標。
 (二)曾實施實驗教育者,其經各該主管機關評定之成效。
 (三)班級人數、班級數及原住民學生人數。
 (四)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五)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六)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七)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六、本署補助學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
 (二)原住民學生人數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教育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
 (四)地方政府指定辦理實驗教育。
 (五)非屬上述各款,實驗計畫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七、本要點之核定金額,每班以每學年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本署
  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班級人數,酌予調整。

八、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助理之費用)、授課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
  、膳宿費、材料費、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
  設施、設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逾總補助經費
  百分之三十五。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請撥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
  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
  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
  ;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
  定之限制。

十一、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
   展。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