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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建立跨域合作
    溝通平臺,擴大推動資料開放,達成施政便民及公開透明之目的,
    特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教育部
    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訂本部及所屬機關資料開放行動策略,強化政府資料開放質
         與量、建立推廣及績效管理機制。
   (二)規劃指導所屬機關資料開放,推動資料集分級、收費疑義之諮
         詢及協調。
   (三)建立政府與民間溝通管道,促進多元領域代表參與資料開放諮
         詢及協調, 共商解決方案。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資訊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一)機關代表:由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
         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法制處、會計處等單位副主管及本部
         所屬機關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二)民間代表:由業務領域代表、公(協)會、社會團體代表、具
         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
四、本小組機關代表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民間代表之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
    人異動改聘之。
    前項委員由公(協)會或社會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
    為學者專家者,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部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每季以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每年不低於二次,並得視需要召
    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
    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擔任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名單應公開於本部網站。
八、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