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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業務,特設亞太大
  學交流會臺灣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策劃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政策方向。
  〈二〉督導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國家秘書處執行相關計畫。
  〈三〉其他臺灣參與亞太大學交流會相關事項。



三、本會組織及運作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亞太大學交流會臺灣
    國家秘書處承辦學校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擇聘亞太大學交
    流會會員及本部代表兼任之,其中二人為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
    人指派擔任,另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本部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
    員數四分之一。

  (二)本會委員職務異動時,由接任者遞補,並列入交接事項,卸任者
    應主動函知本部。

  (三)本會每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發送會議通知,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