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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立運動選手生涯輔導照顧制度,讓優

  秀運動選手無後顧之憂情況下接受嚴格競技訓練,以提升選手專項競技實
  力,進而整體提高我國國際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輔導照顧範圍,以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運動種類及項目訓練之選手
  為限,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署核定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
    基訓站)優秀運動選手及體育高級中學優秀運動選手。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優秀運動選手。

三、辦理機構及執行內容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體育高級中學:針對合於本要點補助範圍及
    對象,執行學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及課業輔導補助
    等三類計畫,其資格條件、補助額度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二)發展特色運動之大專校院:針對合於本要點補助範圍及對象,執行學
    雜費(含學分費)補助、生活照顧補助等二類計畫,其資格條件、補
    助額度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二。

  (三)本署核定之適當機構:執行生涯諮商及相關就業輔導計畫,其辦理方
    式及對象等事項,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經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本署為審核各該補助案,得設立專案小組審議相關事宜;其成員依據各申
  請案性質,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五、由辦理機構提具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報本署申請
  經費補助。各該辦理機構應組成輔導小組,依據本要點輔導措施,分別擬
  具輔導計畫,內容應含輔導對象、遴選基準、輔導實施方式、輔導時間地
  點、督導評核方式及預期績效等。

六、經費核撥程序:

  (一)辦理機構於本署核定補助經費公文送達後二週內,報補助金額領據向
    本署請領經費。

  (二)辦理機構為地方政府者,應將補助款納入其預(決)算辦理。

七、經費核銷程序:

  (一)辦理機構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備文、檢附報告書(如附件
    四)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及附件六),報本署辦理核銷。

其補助款納入預(決)算者,原始憑證留存於辦理機構,以備審計機關抽查。

  (二)其有必要者,應配合併同檢附相關原始憑證報本署核備;其補助款未
    納入預(決)算者,應檢具原始憑證併同收支結算表報本署。

八、本要點補助限制如下:

  (一)受補助對象違反運動精神、有其他不良事蹟或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
    動政策而經查證屬實者,即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二)受補助對象不遵守關於運動選手紀律規定(含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制
    組織(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相關規定)或不
    遵守參
與國際(含兩岸)體育活動交流等相關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
    補助。

九、申請資料有虛偽浮報情事者,本署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以
  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已領取經費。其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另在學期間休學、退學、轉學、輟學或不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之學生,應
  即報本署核備,已領取補助不予追繳。但應自喪失學籍或停止訓練日起,
  停支生活照顧補助,執行期間辦理機構有隱匿情事未報者,停止補助一
  年。

十、為瞭解辦理機構執行績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辦理機構應配合本署
  訪視工作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以供本署查察。

十一、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經本署專案小組
  決議後,得以酌予調整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