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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技職
    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建立教學卓越
    績優學校之典範推廣、經驗傳承與資源共享平台,整合運用區域內各
    校可供分享之教學資源,協助資源不足學校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
    助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一)前點所定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與數所夥伴學校共同組成,
      以鄰近區域之學校整合設立為原則;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協助夥伴學校完成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
        所定教學制度面之基本建置工作。
      2.發展跨校學程。
      3.優質教材(含具有台灣特色之教科書)之開發及推廣,並將該教
        材上網公開,供各校運用。
      4.建立夥伴學校、資源中心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
        源共享機制。
      5.其他有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相關措施。
(二)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積極引導區域內其他學校參與成為
      夥伴學校,及邀請其他資源中心提供資源分享。
(三)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學校,應
      加入所在地區資源中心。


三、申請資格:
(一)擔任中心學校者應為通過年度「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
      計畫」(以下簡稱教學卓越計畫)審查,且有意願成立資源中心之
      公私立技職校院。
(二)基於政策需求,必要時得由本部主動邀請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學
      校,或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
      學校,擔任中心學校,或成立具備特定功能,可整體提升教學成效
      之資源中心。


四、申請程序:
(一)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共同研擬訂定計畫,並由中心學校統一向本
      部提出申請。中心學校應取得各參與學校之合作意願書,明確訂定
      資源中心之設立目標與功能,並舉出區域內及其他資源中心可供分
      享之教學資源與設施,且調查夥伴學校在提升教師教學發展與學生
      學習成效等面向上之供給與需求,以利進行區域內資源整合、典範
      轉移與經驗分享之合作模式。


五、規劃期程:
    申請計畫以三年(九十九年、一百年、一百零一年)為規劃期程,第
    一次提出申請並以一年六個月為規劃期程(九十九年一月至一百年六
    月)並依序逐次遞減規劃期程。


六、計畫內容: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資源中心區域範圍內之學校分析。
      2.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3.資源中心範圍內及其他資源中心可供分享之重要教學資源調查與
        分析。
      4.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等面向需求之調查與分
        析。
(三)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1.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條件及資格。
      2.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並根
        據分析結果提出發展策略及行動方案。
      3.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校長或
        副校長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資源中
        心業務推動事宜,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家代表諮詢機制。
      4.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推動工作小組,
        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一級行政主管共同組成,並置專任主管一人
        及專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業務。
      5.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資源中心業務
        ,進而推動各項校內教學品質提升措施。
(四)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1.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包括夥伴學校)。
      2.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包括夥伴學校)。
      3.區域教學資源分享平台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五)資源中心應參酌區域內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之提供,敘
      明年度工作計畫。
(六)資源中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
      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
      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七)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八)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
(九)資源中心經費需求,並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經費有落差時,資源中
      心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十)曾獲本補助之資源中心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
      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
(十一)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其他
        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七、審核程序:
  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
    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赴學校進行實地訪視。


八、審核基準:
(一)資源中心組成架構及推動機制之妥適性。
(二)資源中心內教學資源之盤點、整合、分享、互補程度。
(三)中心學校協助夥伴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強化學習成效、改善課程規
      劃之措施及機制。
(四)資源中心計畫內容之預期效益(須能產生跨校綜效,滿足跨校學生
      之重要學習需求,並具有足夠之學生或教師跨校受益規模)及可行
      性。
(五)績效指標、預算編列、管考機制之合理性、完備性及嚴謹性。


九、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中心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
(二)本部將定期追蹤資源中心運作狀況,辦理成效考核,並提供相關意
      見供資源中心參考。必要時得邀請資源中心(含中心及夥伴學校)
      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考評。考評結果做為未來年度是否繼續補
      助及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三)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考核。


十、經費使用原則:
(一)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
      四十,其餘以分配區域內未獲得教學卓越計畫之夥伴學校執行為原
      則。未獲得教學卓越計畫之夥伴學校應提出改善教學品質之計畫,
      計畫內容應符合教學卓越計畫之申請基本條件,並包含計畫執行成
      果分享之機制,經審查通過後,得請撥補助經費。中心學校應負責
      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結。
(二)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教學卓越
      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運作
      及統合所需經費;其為夥伴學校者,除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任行政
      助理之人事費用及實際執行本計畫跨校性計畫,得於中心學校保留
      作為統合推動經費內申請補助外,本部不再予以經費補助。區域內
      夥伴學校(尤其是獲教學卓越計畫之學校)對資源中心之配合、貢
      獻及參與程度,將納入次一年度教學卓越計畫審查計分之重要考量
      。
(三)本計畫各年度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率,得由本部彈性調整,
      並逐年降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率。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
      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四)學校(包括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
      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
      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五)本補助供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使用於附屬
      機構。經費項目不得包含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
      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機關人員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內
      人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學生之各項公費、獎助
      學金)。
(六)學校得以全校整體性考量,彈性運用經費,含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
      、配合改善教學環境所做之硬體補強整修等,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
      外之人員或編制內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
      事費支出(指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
      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本經費
      使用如用以延聘國外優異教師,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
      之待遇支領,以提升教學品質,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應
      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七)延聘國外優異教師之經費,國立學校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基準訂定;私立學校
      得依上開行政院基準,或由學校自定基準,如由學校自定基準者,
      得核給項目包含交通費(包括國內外)住宿費、酬金(包括演講費
      、審查費、諮詢費、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
      支付為原則)、保險費及其他(例如配偶之來臺機票款等)。學校
      自定基準超出上開行政院基準部分,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等編制
      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得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
      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核支。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
      基準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研究
      助理及行政助理人事費用得含勞、健保費,並得於業務費編列勞退
      基金(或離職儲金)。
(九)學校配合款應優先編列於本計畫中必要之出國計畫,以支應出國人
      員(包括教職員生)所需國外差旅費,不得以本部補助經費支用之
      。學校推動國際化計畫之經費,應以用於提升國內學生之國際化為
      限,計畫中有編列招收外國學生經費者,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十)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
      經費,得在本部核定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度不變之原則下,由
      學校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流用,其流用比率,流入數額部分不得超
      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
      百分之三十。
(十一)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各計
        畫之執行有出國之必要者,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核實報支,各出國計畫授權各校自行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十一、其他:
(一)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要點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
   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等規定辦理。
(二)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
   ○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
   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
   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三)因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結,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之經費,由各夥伴學校備領據向中心學校請
    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經費收支執行報告表」,應由各夥伴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
    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經費收支執行報告表」送中心學校彙
    整,中心學校仍應負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
   2.本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之資源應開放予各校共享,藉由區域教學資
     源中心建立資源整合機制,達資源利用之最大功能。中心學校
     所購置之固定資產,應以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並提供
     區域內各校借用及共享。
    (2)執行計畫學校(包括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有固定
     資產之添置者,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
     錄。
    (3)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
     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
   畫,經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
   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