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技職
校院)設立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源中心),建立教學卓越
績優學校之典範推廣、經驗傳承與資源共享平台,整合運用區域內各
校可供分享之教學資源,協助資源不足學校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
助教師專業成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
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源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一)前點所定資源中心,應由一所中心學校與數所夥伴學校共同組成,
以鄰近區域之學校整合設立為原則;其任務及功能如下:
1.協助夥伴學校完成教育部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
所定教學制度面之基本建置工作。
2.發展跨校學程。
3.優質教材(含具有台灣特色之教科書)之開發及推廣,並將該教
材上網公開,供各校運用。
4.建立夥伴學校、資源中心間教學資源整合及鄰近地區社會相關資
源共享機制。
5.其他有助於提升教學品質之相關措施。
(二)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積極引導區域內其他學校參與成為
夥伴學校,及邀請其他資源中心提供資源分享。
(三)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學校,應
加入所在地區資源中心。
三、申請資格:
(一)擔任中心學校者應為通過年度「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
計畫」(以下簡稱教學卓越計畫)審查,且有意願成立資源中心之
公私立技職校院。
(二)基於政策需求,必要時得由本部主動邀請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學
校,或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補助之
學校,擔任中心學校,或成立具備特定功能,可整體提升教學成效
之資源中心。
四、申請程序:
(一)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二)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共同研擬訂定計畫,並由中心學校統一向本
部提出申請。中心學校應取得各參與學校之合作意願書,明確訂定
資源中心之設立目標與功能,並舉出區域內及其他資源中心可供分
享之教學資源與設施,且調查夥伴學校在提升教師教學發展與學生
學習成效等面向上之供給與需求,以利進行區域內資源整合、典範
轉移與經驗分享之合作模式。
五、規劃期程:
申請計畫以三年(九十九年、一百年、一百零一年)為規劃期程,第
一次提出申請並以一年六個月為規劃期程(九十九年一月至一百年六
月)並依序逐次遞減規劃期程。
六、計畫內容:
(一)計畫摘要。
(二)區域分析:
1.資源中心區域範圍內之學校分析。
2.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3.資源中心範圍內及其他資源中心可供分享之重要教學資源調查與
分析。
4.資源中心夥伴學校在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等面向需求之調查與分
析。
(三)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1.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條件及資格。
2.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並根
據分析結果提出發展策略及行動方案。
3.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校長或
副校長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負責督導資源中
心業務推動事宜,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家代表諮詢機制。
4.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推動工作小組,
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一級行政主管共同組成,並置專任主管一人
及專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業務。
5.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資源中心業務
,進而推動各項校內教學品質提升措施。
(四)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1.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包括夥伴學校)。
2.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包括夥伴學校)。
3.區域教學資源分享平台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五)資源中心應參酌區域內夥伴學校特性、需求及相關資源之提供,敘
明年度工作計畫。
(六)資源中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
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
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七)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八)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
(九)資源中心經費需求,並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經費有落差時,資源中
心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十)曾獲本補助之資源中心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
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
(十一)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其他
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七、審核程序:
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
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赴學校進行實地訪視。
八、審核基準:
(一)資源中心組成架構及推動機制之妥適性。
(二)資源中心內教學資源之盤點、整合、分享、互補程度。
(三)中心學校協助夥伴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強化學習成效、改善課程規
劃之措施及機制。
(四)資源中心計畫內容之預期效益(須能產生跨校綜效,滿足跨校學生
之重要學習需求,並具有足夠之學生或教師跨校受益規模)及可行
性。
(五)績效指標、預算編列、管考機制之合理性、完備性及嚴謹性。
九、績效考評及淘汰機制:
(一)中心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
(二)本部將定期追蹤資源中心運作狀況,辦理成效考核,並提供相關意
見供資源中心參考。必要時得邀請資源中心(含中心及夥伴學校)
列席報告或前往學校實地考評。考評結果做為未來年度是否繼續補
助及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三)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提報本部
考核。
十、經費使用原則:
(一)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
四十,其餘以分配區域內未獲得教學卓越計畫之夥伴學校執行為原
則。未獲得教學卓越計畫之夥伴學校應提出改善教學品質之計畫,
計畫內容應符合教學卓越計畫之申請基本條件,並包含計畫執行成
果分享之機制,經審查通過後,得請撥補助經費。中心學校應負責
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結。
(二)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教學卓越
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運作
及統合所需經費;其為夥伴學校者,除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任行政
助理之人事費用及實際執行本計畫跨校性計畫,得於中心學校保留
作為統合推動經費內申請補助外,本部不再予以經費補助。區域內
夥伴學校(尤其是獲教學卓越計畫之學校)對資源中心之配合、貢
獻及參與程度,將納入次一年度教學卓越計畫審查計分之重要考量
。
(三)本計畫各年度總經費之經常門、資本門比率,得由本部彈性調整,
並逐年降低資本門經費所占比率。經本部核定之各校經常門、資本
門經費,除配合款外,不得再調整流用。
(四)學校(包括中心學校及各夥伴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
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
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視學校配合情形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五)本補助供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措施,不得使用於附屬
機構。經費項目不得包含新建校舍建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
新聘編制內師資、行政管理費與內部場地使用費、本機關人員出席
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編制內
人員加班費及對學生之獎助(包括學校給予學生之各項公費、獎助
學金)。
(六)學校得以全校整體性考量,彈性運用經費,含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
、配合改善教學環境所做之硬體補強整修等,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
外之人員或編制內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
事費支出(指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
人員之薪資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等),本經費
使用如用以延聘國外優異教師,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
之待遇支領,以提升教學品質,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應
完成校內程序後,始得據以實施。
(七)延聘國外優異教師之經費,國立學校應依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
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之基準訂定;私立學校
得依上開行政院基準,或由學校自定基準,如由學校自定基準者,
得核給項目包含交通費(包括國內外)住宿費、酬金(包括演講費
、審查費、諮詢費、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
支付為原則)、保險費及其他(例如配偶之來臺機票款等)。學校
自定基準超出上開行政院基準部分,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因應本計畫增聘之專、兼任研究人員、研究助理及行政助理等編制
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得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
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核支。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
基準者,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研究
助理及行政助理人事費用得含勞、健保費,並得於業務費編列勞退
基金(或離職儲金)。
(九)學校配合款應優先編列於本計畫中必要之出國計畫,以支應出國人
員(包括教職員生)所需國外差旅費,不得以本部補助經費支用之
。學校推動國際化計畫之經費,應以用於提升國內學生之國際化為
限,計畫中有編列招收外國學生經費者,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十)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外,各子計畫間之經費或各子計畫內支用項目之
經費,得在本部核定之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額度不變之原則下,由
學校依實際執行情形調整流用,其流用比率,流入數額部分不得超
過原預算數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部分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之
百分之三十。
(十一)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之國內差旅費支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各計
畫之執行有出國之必要者,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核實報支,各出國計畫授權各校自行從嚴覈實核定,免報本部。
十一、其他:
(一)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除依本要點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
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等規定辦理。
(二)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
○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
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
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三)因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結,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之經費,由各夥伴學校備領據向中心學校請
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及「
經費收支執行報告表」,應由各夥伴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
將「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經費收支執行報告表」送中心學校彙
整,中心學校仍應負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
2.本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之資源應開放予各校共享,藉由區域教學資
源中心建立資源整合機制,達資源利用之最大功能。中心學校
所購置之固定資產,應以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並提供
區域內各校借用及共享。
(2)執行計畫學校(包括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有固定
資產之添置者,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產目
錄。
(3)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學校
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四)各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
畫,經查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所列支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
外,應負相關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