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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各級學校規劃學校整體環境,訂定分年
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改善無障
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 大專校院、本部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
     (包括設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不包括興建
     中之建築設施。

  (二) 公立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
     本部初審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
     進行補助額度審查。

  (三) 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受補助當年度
       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
       、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
       百分之九十。

    2、 對大專校院、本部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含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
       對國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四) 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市、縣
     (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 直轄市、縣(市)政府拒絕或拖延推動本部重大政策,經本部
     以公文書勸導限期改善,仍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者,下一年度
     之補助比率,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核定比率減低百分之二十
     。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本部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
     明。

  (二)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申請補助作
     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妥相關資料向下
     列機關提出申請。

    1、各大專校院,應向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提出申請。

    2、本部中部辦公室所主管之國私立高中職及特殊教育學校,應
      向本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3、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

    4、本部所屬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向本部國教司提出
      申請。

  (三) 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 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
     召開本部推動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
     會議複審,議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
     度,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部請款。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應提報成果報告、本
     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
     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稚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分學
校及幼稚園並做實地檢視,以檢核執行成效,並作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