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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學校辦理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事項有
  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指國立及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校服:指學生制服、運動服、工作服及實驗服等。

  (三)校服相關配件:指皮帶、領帶、鞋子及書包等。

三、學校應審慎制定學生校服,避免經常變更樣式及顏色。

四、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由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學生等
  相關代表組成委員會,經委員會研議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

  前項委員會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七人,且任一性別委員比例應占委員
  總數達三分之一。

五、學校應考量學生需求設計校服,注意校服樣式、顏色、材質成分、
  穿著季節、價格、透氣度、保暖度、舒適度及生理需求等之合理性
  ,並得基於維護學生健康、衛生及整體美觀程度,制定學生校服之
  相關配件。

六、學校制定或變更學生校服時,應於規定適用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
  ,將樣式、顏色、材質成分及規格等,公告於學校網站。

  學校應尊重學生及家長之意願,不得強制要求學生僅得向得標廠商
  購置學生校服。

七、學校自辦學生校服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向學生收取校
  服費用前,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國立及臺灣
  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八、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校服採購時,應先行召開計價協
  商會議,並與員生消費合作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
  。員生消費合作社應依政府採購法及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
  作社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之代辦契約,應由員生消費合作社函報縣(市)合作社主
  管機關備查。

九、學校召開前點第一項計價協商會議,其邀請參與協商之家長代表,
  不得少於協商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實際出席之家長代表不得低於出
  席總人數二分之一;其參與協商者任一性別人數以達協商總人數三
  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前項計價協商會議,得請代辦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十、私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生校服費用時,應依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
  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辦理情形,列入本部視導之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