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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稚園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外僑學校
  )國中小及幼稚園階段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外僑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臺北美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以校為補助單位。

  (二)依據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稚園階段所屬之應稅教職員工「薪資
    扣繳憑單」所列金額,並以「有效稅率」(百分之五)設算補
    助金額。

四、經費來源:依本部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五、補助方式:

  (一)由外僑學校(除臺北美國學校外)於每年一月提供該校國中小
    及幼稚園階段所屬之教職員工數及所得明細,並撰寫相關計畫
    ,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各校計畫及經費
    。

  (三)外僑學校所屬國家已與我國簽訂互惠或免稅協定(備忘錄)者
    ,從其處理模式。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檢附本
    年度實施計畫及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本部於每年三月審查所報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
    查之。

七、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核定資本門及經常門支用比率
    。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及
    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
    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其改善
    師資結構,得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
    、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
    等。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
    校內各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
    ,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四)本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
    修、機電(發電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
    得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與附屬機構、租用校舍及校
    地支出。

  (五)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畢;因業務實際執行所需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
    者,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繳回未執行完畢之經費。

  (六)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
    序,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部核定經費後,函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依核定補助額度,並依規定掣據報本部憑
    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

  (三)本部得依年度預算或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
    調整經費補助額度。

  (四)經費之請撥、支用、結餘、核銷結報事項及未盡事宜,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
    積極辦理。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規
    定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年度補助款
    額度。

  (三)該年度就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核結者,得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
    及人員。

  (四)本部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
    解執行情形。